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0/2021-00338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法治浙江建设规划(2021-2025年)》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函〔2021〕14号)要求,温州市水利局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过清理,保留15件,废止3件,宣布失效4件。同时明确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上述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清理流程
经市水利局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自查反馈,办公室初审后形成初步清理意见,再次征求各处室(单位)意见,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决定保留温州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为我局行政管理的规范依据,均需要继续执行。
废止3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水政发〔2011〕122号)和《温州市水利局深化我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水政发〔2015〕183号)已被新规范性文件《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水政发〔2020〕25号)替代,应予以废止。《关于加强珊溪库区水上公务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温水政发〔2012〕105号)已被内部水上公务活动管理文件替代,应予以废止。
宣布失效4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扩权后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水政发〔2009〕178号)和《关于要求进一步落实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通知》(温水政发〔2010〕179号)实施时间是2011年12月31日前,未按照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提供第三方评估意见的,应予以宣布失效。《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扎实推进温州市农村水利改革工作的通知》(温水政发〔2013〕125号)和《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农村饮用水工程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水政发〔2015〕218号)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应予以宣布失效。
温州市水利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