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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温州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1-09-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09- 28 10: 08 浏览次数: 来源: 市水利局 字号:[ ]

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为加强非常规水利用和管理,提高我市水资源利用效率、非常规水替代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温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要求,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局、经信局、执法局,结合温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定义解释

非常规水源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常规水资源而言,常规水资源指地表水、地下水资源,而非常规水资源主要有雨水、中水、再生水(经过再生处理达到使用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尾水)、海水(含亚海水)、矿井水、苦咸水等,这些水源的特点是经过处理后可以再生利用。《办法》针对温州实际,主要指雨水、再生水、海水等三种非常规水资源。

再生水(包括中水)是指污水经过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净化处理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出台背景

1、重要性: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提出了实施国家节水行动。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充分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对解决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都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同时也是建设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要求进一步推进雨水、再生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2、紧迫性:温州既存在资源性、工程性缺水,也是水质型缺水地区。近年来,我市在雨水利用、中水回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海水利用于绿化、景观、河湖补水、灌溉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是从总体来看,存在非常规水资源制度体系不完善、处理规模偏小、利用途径相对狭窄等问题,整体工作进展缓慢。

三、温州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现状

我市非常规水利用率较低,据近几年水资源公报显示,全市年取用水量为0.03亿方,占总用水量的0.2%,主要是海水亚海水利用,雨水集蓄利用、中水回用、再生水利用等为次。为进一步加强非常规水利用,提高我市水资源利用效率,制订出台非常规水管理办法很有必要。

四、《办法》做了哪些重要规定?

修改后《办法》共27条,第一至第三条主要是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和定义;第四、五条,主要是统一配置、部门职责分工;第六、七、八条,主要是明确优先使用领域、三同时制度、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对雨水集蓄利用做了详细的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对再生水利用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二十条,海水利用;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是明确资金投入、产业布局、设施运维管理、水质检测有关规定;第二十六、二十七条,附则。

1、《办法》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常规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指导工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再生水资源设施运行的监督、指导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非常规水相关工作。

2、《办法》明确了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办法》对雨水集蓄利用做了详细的规定。建设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和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同步建设安装雨水控制、净化、渗透、收集、利用系统和设施。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要结合雨水集蓄利用(直接利用)、入渗回补(间接利用)和调蓄排放等方式综合利用。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途决定,有多用途的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4、《办法》对再生水利用做了详细的规定。电镀、化工、印染等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医疗机构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严禁作为再生水水源。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为再生水利用设施预留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鼓励日用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等“四类建筑”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办法明确了再生水水质应达到各类标准。水源型缺水且无再生水供应的地区,新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宜设置中水处理设施。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设计要求建设的住宅建筑非常规水源利用率宜达到4.0%以上,办公建筑非常规水源利用率宜达到8.0%以上,商店建筑非常规水源利用率宜达到2.5%以上,旅馆建筑非常规水源利用率宜达到1.0%以上。

5、《办法》对海水利用做了规定:海岛及沿海地区应大力推广海水淡化应用,高耗水行业和工业园区优先利用海水、微咸水。

6、《办法》对非常规水利用设施运行管理做了规定: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单位负责,并接受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自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非常规水资源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在出水口标出“非饮用水”标识。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委托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五、《办法》有哪些创新特色?

1、体现统一管理。将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行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等联合调度。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涉及多个工作领域,容易造成各类规划不衔接、不协调,不能真正将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规划配置体系,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势必会造成生产出的水送不出去、有需求的用户用不上水的局面,影响了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办法》在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开发非常规水资源,拓宽利用途径和利用方式。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为再生水利用设施预留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

2、体现优水优用。办法规定,下列用水领域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一)钢铁、火电、石油、化工、造纸、印染等企业用水;(二)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三)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四)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农、林业用水;(五)地表水等补充水源水。

3、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再生水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原则上不得高于城市供水水价。

4、《办法》做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一是民用建筑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作为景观用水水源。二是电镀、化工、印染等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医疗机构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严禁作为再生水水源。三是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运行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或停止供水。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