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0/2023-00205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小水电站全面落实生态流量,2019年以来,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先后出台多个文件,要求做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工作。2020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2020年9月浙江省颁布的《浙江省水资源条例》也对水工程的生态流量管理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10月,浙江省水利厅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生态流量泄放、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生态流量责任主体落实、监督检查机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经过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我市有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小水电已完成生态流量核定、泄放设施改造和监控设施安装,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工作成效明显。为加快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落实《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的原则和方式,建立并完善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特制定《温州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九条,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结果应用和附件等四大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办法》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第二条明确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规定了监督检查采用线上核查和线下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三条明确了市县两级水利、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生态流量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明确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的责任主体,应保障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正常运行,协助做好监测监控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二)主要任务
《办法》第四条对市县两级监督检查的覆盖范围和频次作了规定。第五条明确了检查的主要内容。第六条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结果认定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的责任主体,应保障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正常运行,协助做好监测监控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三)结果应用
《办法》第七条明确了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主体,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规定了改正期限。第八条对小水电站逾期不改正的两种情形进行了明确,细化了违反《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立案查处程序。第九条细化了小水电站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且逾期不改正情况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实施。
附件:《温州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办法》起草说明.doc
解读机关:温州市水利局 电话:0577-88237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