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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10-08-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11 17:0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 作者:周宏德 字号:[ ]

温州市水利局文件

温水政发〔2010〕217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若干规定》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制度建设  厉行节约  勤俭办事  若干规定  通知

  抄送:市纪委。

  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0年8月5日印发

  责任部门:办公室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简化公务接待,压缩行政经费支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8〕86号)、《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各项要求的通知》(温纪〔2010〕2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二条  局机关财务审批规定

  (一)局年度经费预算、专项资金等重大财务安排,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单项支出或借款在1000元(含1000元,下同)以下的,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局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报局财务分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局办公室主任初审,报局财务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审批。所有报批票据,必须由经办人、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非正式票据原则上不得报账。所有借款人均需填写《暂借款凭证》或《预支差旅费》,借用人员应及时归还借款。

  第三条  备用金管理规定

  (一)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备用金。

  1、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2、不便于使用支票的支出。

  3、经过批准的其它开支。

  (二)财务应建立备用金备查账,日清月结,票款相符。

  第四条 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外出开会、出差

  1、工作人员开会、出差差旅费须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

  2、开会、出差的车票、住宿费、出差补贴、车辆通行费及接待费等所有杂费须一事一报。

  (二)出差交通费、住宿费、杂费报销标准按照《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温财行[2008]434号)执行。工作人员出差费用票据遗失的(不包括市内交通票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关人员证明,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再按财务审批规定报销。

  第五条 会议经费审批规定

  (一)会议严格按照《温州市市直机关会议管理办法》(温委办发[2008]158号)要求审批、管理。

  (二)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减少会议费用支出,提高会议效率。各处室(单位)确需以局名义召开工作会议的,在年初以书面形式(包括会议内容、时间、参加对象及会议预算)报年度计划,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

  (三)年度计划内的会议,要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控制会议费用,特殊情况下,预计费用将超预算的,须在会前编制会议预算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四)年度计划外的临时性会议,主办处室(单位)须事先编制会议预算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监察室备案。

  (五)会议费用报销时,须同时附上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单、会议预算审批表。

  第六条 二级核算单位财务预算管理规定

  (一)各有关二级核算单位应按照财政局统一部署,在每年年底前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财务预算,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财务核算中心统一汇总上报市财政。

  (二)各二级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下达的财务预算指标,按照“量财办事,确保重点”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三)各二级核算单位每月底向局财务核算中心提出下月用款计划,经局财务核算中心主任批准后执行。

  (四)各二级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账。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一)局机关各处室应根据工作计划在每年年底前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并书面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汇总,连同年度预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市财政部门。

  (二)市财政下达年度预算后,局办公室须将各专项预算资金分解通报给机关相关各处室。各处室须根据专项预算及工作计划及时编制专项预算资金分季、分月使用计划,并书面送局办公室汇总。

  (三)局机关各处室在每月20日前,向局财务核算中心提出下月用款计划,并由局财务核算中心汇总,上报财政核准后执行。

  (四)局机关各处室应及时完成专项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殊情况下,需对部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调整的,须及时报经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财务核算中心汇总上报市财政部门。

  (五)二极核算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参照本条规定管理

  第八条 有关费用标准规定

  (一)驾驶员里程补贴:驾驶员出车里程补贴按0.10元/公里计算,每5000公里发放一次。双休日和节假日出车,按有关规定发给加班费或安排补休。双休日、节假日加班补贴每天60元。

  (二)市内交通费:当公用车辆无法满足市区临时用车时,机关工作人员可使用私有车辆或乘坐出租车在市区办理公务,私车公用由办公室负责登记,每月予以一定数额的汽油补贴(副调研员、处长、副处长15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00元/月),补贴后车辆原有的维护保养和安全行驶等一切责任不变。市区乘坐出租车办理公务的,凭出租车发票(发票背面须注明事由)每月按实报销一次。已领取汽油补贴的,市区办理公务原则上不再派遣公车,也不予报销市区出租车费。

  (三)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及时履行报销手续

  (一)工作人员出差回温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并结清借款。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不予报销。

  (二)接待费、会议费、车辆修理费、保养费(洗车费)、过路费等,一般应在1个月内结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月,逾期不予结报。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条 接待工作的职责

  (一)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公务接待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各处室(单位)根据业务对口和来局联系工作的内容,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 接待范围和分工

  (一)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下同)领导,各县(市、区)水利局主要领导,上级安排需要由局接待的有关领导和团组,由局办公室(以局名义,下同)负责接待。

  (二)各处室(单位)负责接待上级水利部门和本省各市、县(市、区)水利部门相关处室(单位)来客。

  (三)其他单位来我局联系工作,根据业务对口和来局联系工作的内容,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接待。

  第十二条 接待原则

  (一)公务接待要坚持文明、热情、周到、节俭、合理、安全的原则,提供优良服务。

  (二)公务接待要遵守上级党、政机关有关规定,厉行节约,禁止奢侈浪费,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严禁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根据来客的职位和工作需要,公务接待工作原则做到对等接待,安排局领导或机关处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副县级以上领导和市、县水利局领导来局,需局领导出席的,要向局办公室报告,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四)局名义的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宾馆(温州市金球国豪大酒店、顺生大酒店、金鹏宾馆、瓯昌饭店、将军大酒店、王朝大酒店、万豪商务大酒店、新南亚大酒店)住宿和用餐,并指定人员签单,其他人员签单无效。在指定宾馆以外接待的须报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接待标准

  (一)上级机关、外地区单位来客,一般接待一餐。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带队一般控制在每桌1200元以内或每人120元以内(含酒水,下同),县水利局领导及上级水利系统人员来局,一般控制在每桌1000元以内或每人100元以内,来客人数低于5人的(含5人),一般控制在600元以内。

  (二)本市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及有关单位来客,一般在局食堂内招待用餐。特殊情况在外接待的,一般每人控制在80元以内。

  (三)接待地点原则上就近、定点安排住宿、就餐。

  第十四条 完善公务接待申报、审批、报销制度。公务接待前,负责接待人员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经处室(单位)审核后,再送分管领导审批。公务接待报销必须凭《公务接待审批表》和食宿正式发票办理报销手续。对内容不全、手续不齐的,财务核算中心一律不予报销。财务核算中心对公务接待实行专账管理,单独建立公务接待费用明细账。

  第四章 公车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调度

  (一)公务车辆日常使用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集中管理,并做好用车登记。局直属各单位(包括西排总指挥部)的车辆优先保障本单位用车。局直属单位人员陪同局领导公出的,原则上安排相应直属单位车辆。

  (二)公务车辆必须优先保证局领导以及局其他紧急事务处理等公务用车需要。

  (三)公务用车由车队队长(副队长)统一调派。市区用车临时调派,温州各县(市)用车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温州地区以外出车,一般须提前二天通知。

  (四)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凡能几人同行的,尽可能合乘;下基层调研提倡“减少跑面、注重蹲点”,减少车辆使用率。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一)节假日公务车辆一律停放局大楼停车场或指定停车场,严禁公车私用。

  (二)所有车辆出车前必须在《车辆去向牌》上填写车辆去向、时间等内容,归队后再恢复到待车状态。

  (三)不准私自将公务车辆交给非本单位驾驶员或借给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出车的过路费报销时,需在发票背面注明出车事由。

  第十七条 车辆费用管理

  (一)公务车辆实行一车一卡的智能IC卡加油制度,IC卡由办公室统一充值。原则上不允许现金加油,特殊情况下确需现金加油的,必须事先报经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同意,报销时应注明理由。

  (二)机关车辆若需修理,由驾驶员填报预算,经车队队长(副队长)审核后,报局办公室主任审批、监察室备案,再前往指定修理厂修理。市区以外出车途中发生故障,经口头报经车队队长或局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在途中修理。车辆维修后由车队队长审核、验收。

  (三)机关车辆修理费报销须附预算单,经车队队长审核,按局财务审批规定报批。未经批准和验收,擅自修理或私自出车损坏而修理的,修理费用不予报销。

  (四)驾驶员(包括其他驾驶公车人员)出车过路费、出差补贴及所有杂费按派车单一事一报,一般应出差回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并结清借款。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个月,逾期不予报销。

  (五)车辆修理费、保养费(洗车费)等,一般应在1个月内结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月,逾期不予结报。

  第五章 公务考察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因公集体外出活动,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用公款变相旅游。坚决制止一般性的考察、学习和没有明确任务的公务外出活动,以及非必要的出国(境)活动。

  第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组织公务集体考察活动原则上连续两年不能超过一次,组织人员集体外出参观、考察、培训等须报人教处登记、汇总、审核,经驻局纪检监察机构审核后,报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审批同意后报人教处备案。

  第二十条   各处室(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培训、疗(休)养的,须凭相关文件履行报批手续,一般干部到省内的须经处室(单位)负责人批准;一般干部到省外的、中层干部到省内(不含市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中层干部到省外的须报人教处登记、汇总、审核,并经局长批准;因公出国(境)的须按年初报批的出国(境)计划,经人教处登记,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第二十一条 外出人员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参观和考察严格按照预算费用和批准的路线地点活动,不得中途擅自改变线路和扩大范围。差旅费报销凭审批文件,经办公室审核、监察室审查,财务核算中心方可给予报销。

第六章 会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以市水利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行业工作会议实行审批制。承办处室、单位须提前3-5个工作日将会议方案报局办公室审核,监察室备案,并报分管领导审批。会议方案应包括会议主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主持人、报告人、会议议程、列席和邀请单位和人员名单,以及会议预算等。各承办处室、单位按会议审批要求做好会议办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参会人员和会议数量,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或套开的会议必须合并或套开,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尽量多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形式。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宾馆酒店召开会议,小型的技术审查会、座谈会原则上不安排在酒店召开,大型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就近的经济型宾馆召开。

  第七章 办公用品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    (一)局机关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统一由办公室负责。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凡列入政府采购的物资、商品等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办公用品的保管    

  (一)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登记、造册、保管。    

  (二)库存办公用品的种类和数量要科学确定,合理控制。常用、易耗、便于保管和适于批量采购的办公用品可适量库存。避免不必要的储存或过量积压,确保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

  (三)加强对办公旧物的管理。阶段性使用和暂时闲置的物品要妥善保管,随时待用;替换下的各类办公设备登记造册,修旧利废,充分利用。

  (四)各处室(单位)所购置的贵重办公用品,如电脑(包括手提电脑)、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等,须登记造册(包括使用人或保管人等信息),并报监察室备案,如使用人离职或退休的,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由本单位(处室)负责人负责,局领导由局办公室负责收回。如不能继续使用,按相关程序报财政部门同意,统一注销回收。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品的使用

  (一)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不许将办公用品随意丢弃废置。

  (二)规范使用办公设备,及时关闭电源,定期维护保养,最大限度的延长办公设备、用品使用寿命。

  (三)规范办公用品的管理,复印纸、公文纸等统一保管,按需领用。倡导无纸化办公,各类文件能上网的全部上网发布,减少纸质文件的印发,实行双面打印,降低电脑耗材的消耗。

  第八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公务费用公开和报告制度,局办公室每季度要将电话费、车辆使用费(含维修费、保养费、洗车费、过路费、油费等)、接待费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公布)一次;每半年汇总后向每位局领导报送一次,同时抄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支部会议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局人教处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情况作为对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优、考察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驻局纪检监察机构及局人教处、办公室应对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驻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规定涉及的所有事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公务接待违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公务接待因特殊原因超出批准限额的,事后须及时向局办公室和分管领导说明情况,超出批准限额300元以内的,事后向局办公室、监察室说明情况;超出批准限额300元以上的,事后向分管财务领导报告。不能说明超额正当理由或未经局领导同意的,超出部分由经办人承担50%,由财务核算中心负责收回。

  (二)没有特殊情况,不准对下级单位来人和本系统管理相对人进行宴请,不准异地宴请和同城接待。确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反之,接待费用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三)公务接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责任人批评、告诫、调离岗位直至辞退或党纪政务处分。

  1、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或公务活动中违反《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规定中餐饮酒的(接待省外客人不在此列)。

  2、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

  3、其他公务招待违规现象。

  第三十二条 严格公车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公车违规使用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公车私用一经查实,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若干规定》(温委办发〔2007〕206号)有关规定处理;公车私用并将公务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风景旅游区、学校门口等无关场所,被上级纪检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从严处理,并按其管理权限,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二)驾驶公务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或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按照交通法规处理。所需罚款由当事人承担,并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若干规定》(温委办发〔2007〕206号)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违反公务车辆管理规定,造成车辆被盗、损坏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责成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责任;经审批借用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各处室(单位)对公务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予当事人、处室(单位)负责人严肃处理。

  (五)对公油私用、私车公修等违规现象,一经发现查实,一律追回油费、修理费,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六)对其他违反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的,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以公务名义经批准组团外出的参观、考察活动,擅自扩大范围和改变线路的,根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带队人员责任,所有参观、考察费用全部自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外的温州市水利局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驻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局现行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