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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世界水日,以案说水法——加大水政执法力度 有效保护水资源
发布日期:2014-03-25 16:02 浏览次数: 来源:平阳县水利局 字号:[ ]

山门杭坑采砂场违建被拆除

今年的3月22日是第二十二届“世界水日”,3月22日至28日是第二十七届“中国水周”。为了更好地做好水法宣传工作,严厉打击违法侵占河道及河道管理范围建设行为,维护河道行洪安全,及更好地推进“四边三化”环境整治工作的开展,我县水政执法工作以“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宣传为契机,在全县范围内全力开展水法宣传活动。

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水。那么,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如何依法治水?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通过常见的案例对水法进行了解析。

平阳县水事违法案件办案程序图表

案例一:整治非法采砂,保护生态环境

去年,县水利局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山门镇杭坑村、高一村和南雁镇笠湖村的非法采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当日,活动出动300多人,15部执法车和1辆挖掘机、1辆平板车,拆除违建面积约1万平方米。同时,现场还解除了这些非法采砂场的作业电网,捣毁了砂石加工设备,彻底摧毁了非法采砂场的再生产能力。

据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当事人在杭坑村的石料加工厂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怀溪流域杭坑段和晓坑段违章开采砂石,共计开放石料9000方。该行为被执法人员查处后,县水利局介入调查,多方取证并收集了《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等材料,证实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此后,县水利局发出有关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河道内无规划地采砂,会降低部分河床,使河水形成旋涡,影响行洪速度,洪水来临时可能发生决堤。而且,过度开采河道及附近的砂石,还将会破坏区域生态环境。因此,采砂看似是一件小事,但如果无规划、无秩序地乱开采,就会危及河道两岸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整个水生态环境。”县水利局工作人员表示,非法采砂不符合规划,开采也是无序进行,所以危害很大,一方面对河道的堤坝安全构成影响,会危及河堤两岸的农田、民房,包括河道里面的桥梁、水功能设施安全,而且还会在汛期给河道行洪带来影响,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水资源的保护,影响河源头水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修河旅游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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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出让方案应当明确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和弃渣弃料处理、采砂场所恢复、违约责任等。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案例二:拆除护坡违建场,保障标准堤安全

拆除南雁五十丈违建苏晓明摄

去年,记者在鳌江镇钱仓社区山洋村的河道旁看到,8台挖掘机正排放该村多处非法建造的鱼虾养殖场的水,并用泥土填满。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该局收到举报,有四户养殖户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鳌江镇钱仓标准堤凤桥至山洋段迎水坡处开挖养殖场,共计58.7亩。经水政监察人员调查核实,该行为直接影响了堤坝安全。

“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设置妨碍行洪的构筑物及堆放妨碍行洪的障碍物,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在拆违之前,我们已经告知养殖户,要将养殖场里的鱼虾运走。”该负责人介绍,该村多处鱼虾养殖场私自建造在标准堤管理范围内,严重危害标准堤塘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和《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发布《平阳县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清障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同时,经过县水利局工作人员耐心、细心地讲解和宣传相关法律知识,群众的抵触情绪得到了缓和,并改变了他们对水利工作的看法,最终使群众主动配合拆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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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