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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上塘中心城区中后村旧城区改造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05-10 09:1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网 字号:[ ]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上塘中心城区中后村旧城区改造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温水许〔2016〕25号

 

永嘉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报告》及委托浙温州市海滨水政水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上塘中心城区中后村旧城区改造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二十条之规定,经研究,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温州市永嘉县上塘镇,主要建设多栋F15~33高层住宅、F1~3层的商业和社区设备用房、地下车库及其他配套建筑。工程占地总面积73586 m2,全部为永久占地。工程建设总工期6年,计划于2017年1月开工,2022 年12月竣工。工程估算总投资20亿元。项目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将扰动原地表面积73586m2,建设期水土流失预测总量26192.4t,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新增水土流失26053.44t,为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二)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56.52万m3(其中建筑垃圾8万m3,一般土方45.24万m3,泥浆泥3.28万m3);回填土石方3.52万m3(其中回填表土0.56万m3,一般土方2.96万m3)。

    (三)原则同意工程产生的56.06万m3弃方的处理方案,全部运至永嘉县红岩制砖厂用于制砖。

    (四)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面积总计77474m2,包括项目建设区73586m2,直接影响区3888m2。防治责任者为永嘉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三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3年,扰动土地整治率90%,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0%,土壤流失控制比1.0,拦渣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17%。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两个区:I区主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77474m2;II区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3400m2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对以下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

    I区:主体工程设计已考虑的措施是:室外排水、围墙、绿化;方案补充的措施有红线内侧排水沟、基坑排水沟、沉砂池、集水坑、集水井、泥浆池、洗车池及管理措施。

    II区:方案补充的措施有场地平整、临时排水沟、临时拦挡等。

    八、同意水土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同意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092.17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为886.28万元,新增水保投资205.89万元,新增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根据浙价费〔2014〕224号及浙政办发〔2015〕107号文件,你单位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8868.8元,请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清。

    十、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温州市水利局和永嘉县水利局共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验收纳入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工程验收时应递交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的相关材料,你单位须做好相关配合工程。

    十一、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若水土保持方案如有重大变更应当报经我局批准。

    十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弃方。项目建设产生的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

    (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阶段。请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一并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四)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永嘉县水利局报告监测成果。

    (五)施工期跨汛期,在雨季和台汛期须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

    十三、设计单位应及时登录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http://stbc.zjwater.gov.cn/login.aspx)录入相关信息。

    十四、如你单位不服本批复决定,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水利局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