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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重大清洁能源项目前期厂平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11-28 11:28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温水许〔2017〕46号

  

中广核苍南核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重大清洁能源项目前期厂平(陆域部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广核苍函〔2017〕68号)、《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书》(苍发改重大能源办备〔2017〕1号,代码2017-330327-44-03-036913-000)、委托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重大清洁能源项目前期厂平(陆域部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位于苍南县霞关镇三澳村,重大清洁能源项目前期厂平(陆域部分)工程形成的场地用于三澳核电厂6台机组建设,场地平整面积152.79hm2,边坡工程面积11.09hm2,场地平整划分为Ⅰ区、Ⅱ区、Ⅲ区、Ⅳ区和Ⅴ区。其中Ⅰ区为核电厂辅助设施区,Ⅱ区为核电厂1、2号机组场地,Ⅲ区为核电厂3、4号机组场地,Ⅳ区为核电厂5、6号机组场地,Ⅴ区为核电厂临建场地。

重大清洁能源项目前期厂平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工程、边坡工程、施工临时场地和施工临时道路。工程建设征占地总面积184.45hm2,其中永久占地163.88hm2,临时占地20.57hm2。工程计划于2017年11月开始施工,2021年10月完工,总工期4年。工程估算总投资1.27亿元,其中土建投资1.07亿元。

该工程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将扰动陆域原地表面积184.45hm2,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新增水土流失量55551t。为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对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2601.65万m3,其中石方1605.30万m³、土石方941.72万m³、表土54.63万m³。

(三)工程土石方填筑量1717.02万m3,其中石方876.30万m³、土石方835.26万m³、表土5.46万m³。全部来源于开挖自身利用量。

(四)工程无借方。

(五)工程土石方余方量884.63万m3,其中土石方835.46万m³,表土49.17万m³。表土运至本方案在苍南县马站盐场设置的表土储存场进行集中储存,后期用于周边项目绿化覆土,其余的土石方运至苍南县马站盐场绿能小镇场地回填利用。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面积总计194.68hm2,包括项目建设区184.45hm²,直接影响区10.23hm²。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中广核苍南核电有限公司。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设计水平年为2022年,分期确定防治目标。其中施工期土壤流失控制比0.5,拦渣率90%;试运行期扰动土地整治率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87%,土壤流失控制比1.25,拦渣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10%。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四个区:Ⅰ区为场地平整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73.50hm²;Ⅱ区为施工临时场地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43hm²;Ⅲ区为施工临时道路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66hm²;Ⅳ区为临时堆土场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20.09hm2

七、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应将本方案中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Ⅰ区,工程措施:①剥离表土★;②截排水工程、沉沙★;③土地整治工程(覆土)。植物措施:①框格植草绿化★;②厚层基材植被护坡;③种植槽★;④抚育管理。临时措施:①临时拦挡;②临时苫盖;③临时排水、沉沙工程。

Ⅱ区,工程措施:①剥离表土;②土地整治工程(场地平整、全面整地、覆土)。植物措施:①恢复林地;②抚育管理。临时措施:①营地绿化;②临时排水、沉沙;③表土防护。

Ⅲ区,工程措施:①剥离表土;②土地整治工程(场地平整、全面整地、覆土)。植物措施:①恢复林地;②抚育管理。临时措施:①临时排水、沉沙;②临时拦挡。

Ⅳ区,工程措施:①拦挡工程;②截排水、沉沙工程。植物措施:①撒播植草;②抚育管理。临时措施:①表土防护(临时绿化)。

(带“★”的为主体工程设计中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其余为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

八、基本同意水土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同意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2910.27万元,新增水保投资2101.74万元,新增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根据财综〔2014〕8号、浙价费〔2014〕224号及浙政办发〔2015〕107号文件,“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2015年10月1日起,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为184.45hm2,应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147.56万元。

十、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苍南县水利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检查,市水利局负责督管。水土保持验收纳入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工程验收时应递交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相关材料。

十一、根据《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若水土保持方案需做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

十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

(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深度为可行性研究阶段。请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一并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四)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工程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成果。

(五)施工期跨越汛期,在雨季和台汛期须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

十三、本场地平整项目土石方余方集中储存堆放、回填利用地苍南马站盐场,其规划绿能小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按审批权限另行报批。本场地平整项目主体工程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重大清洁能源项目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建设开工前应按审批权限另行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十四、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7年11月27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 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

……

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和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