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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公众参与“剿灭劣Ⅴ类水”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23 20:4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网 字号:[ ]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五水共治”领导小组: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剿灭劣V类水”的监督管理,营造更加浓厚的全民共治共享氛围,进一步提升治水合力,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各地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剿灭劣Ⅴ类水”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制定有奖举报奖励办法。参照《ⅹⅹ县公众参与“剿灭劣Ⅴ类水”有奖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在5月15日前出台有奖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治水办备案。

  2、落实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加大对有奖举报工作的支持,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落实人员。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落实受理、核查、督查等环节所需的工作人员。

  4、广泛宣传。要利用电视、报刊、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有奖举报宣传活动,切实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使举报奖励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5、统计上报。各地治水办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举报件、受理件、整改落实等情况汇总后,书面报治水办(联系人:张斌联系电话88222730 wzzsbdcz@126.com)。

  附件:

  ⅹ ⅹ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公众参与

  “剿灭劣Ⅴ类水”有奖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模板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五水共治”工作,全面剿灭劣V类水,营造全民共治共享氛围,特制定有奖举报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众参“剿灭劣Ⅴ类水”有奖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有奖举报”),是指社会公众向ⅹⅹ县治水办举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影响剿灭劣Ⅴ类水行动中涉水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奖励。

  第三条对下列影响剿劣工作的涉水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一)沿河偷设、私设的排污口、暗管排污、偷排泥浆的情况;

  (二)沿河洗车点、洗发店、洗浴店及其他洗涤业直排的情况;

  (三)沿河餐饮业(大排档、小餐馆)废水直排的情况;

  (四)河道周边农贸市场、小食品(肉类熟食)加工场的废水直排排放的情况;

  (五)河道周边存在金属表面处理、线路板、皮革后处理、移膜革、蚀刻、卤制品、铸造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小加工作坊(制革、汽配、五金等)偷排漏排的情况;

  (六)工业园区污水直排的情况;

  (七)非法养殖点及养殖污水直排、病死动物入河等的情况;

  (八)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

  (九)河道周边屋前房后存在明显的洗衣、洗菜点直排污水的情况;

  (十)河道水体发黑发臭、河面存在大量油污、漂浮物及垃圾等情况;

  (十一)沿河乱搭乱建违章点排放污水;

  (十二)其他对水体造成污染的情形。

  第四条举报人需提供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对象的名称、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最好有定位);

  (二)有必要的佐证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三)举报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必要时,要求举报人协助调查取证用)。

  第五条举报件的受理、核查及办理

  (一)县治水办落实专人进行登记;

  (二)接到举报信息的24小时内,派工作人员(治水办督查组或督导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三)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根据责任分工,县治水办书面发“限制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给有管辖权的责任部门或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四)将办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其事实的,或者举报的事实已被查处,尚处在整改中的;

  (四)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

  第七条经县治水办核查后,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2000元的现金奖励。

  (一)举报情况属实,并对河道造成严重污染的,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奖励2000元;

  (二)举报事实符合“第三条”中(五)、(六)、(七)、(八)、(十一)等情形的,奖励200元;

  (三)举报事实符合“第三条”中(一)、(二)、(三)、(四)、(九)、(十)等情形的,奖励50元;

  (四)对同一事件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县治水办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

  (五)联合举报的,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六)举报的事件被受理且已整改完成,再次出现反弹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核实后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县治水办在奖金核定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一)奖金额度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县治水办将直接以现金充值到举报人的手机费;

  (二)奖金额度为2000元的,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7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九条县治水办接到受理举报后,应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保护举报人的权利,严禁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举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电话举报:

  (二)信函举报(地址):

  (三)监督电话:88225411(市治水办)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治水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奖举报电话:鹿城区: 96310-1龙湾区: 86966881瓯海区: 88529495洞头区: 63473634乐清市: 61566608瑞安市: 65826519、65823172永嘉县: 57756780平阳县: 58102091苍南县: 68898865文成县: 59028176泰顺县: 59282575经开区: 85851285瓯江口: 55875101生态园: 86792507市治水办监督电话:88225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