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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桃花岛规划四路桥(跨蒲州河)市政工程临时围堰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11-19 08:4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水利局 字号:[ ]

温州市滨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温州市滨江商务区桃花岛规划四路桥临时施工方案水利影响分析的报告》及《温州市滨江商务区桃花岛规划四路桥(跨蒲州河)临时施工方案水利影响分析》等材料已收悉。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临时围堰涉河建设方案包含2道围堰、2座钢栈桥平台及1个围护钢板桩。2道围堰分别筑在泄洪河道上下游(上游采用拉森钢板桩支护,下游采用土袋围堰),其中上游钢板桩围堰应避开河床混凝土铺砌,并在靠近隔堤位置预留约2m范围采用土袋围堰结构,避免上游钢板桩围堰施工产生振动对隔堤造成影响,同时上游钢板桩围堰至上船闸首约18m范围在隔堤行洪侧采用堆土袋拼宽镇压措施保证隔堤安全,土袋顶宽2m,底宽5m;下游土袋围堰采用顶宽2.0m,底宽6.0m,高2.0m的梯形结构。1号钢栈桥平台搭设在上游围堰内侧作为打桩平台兼作围堰横向支撑功能,2号钢栈桥平台搭设在5#墩拉森钢板桩外侧,2座钢栈桥平台北侧均延伸至岸线6m以上,确保平台与陆地顺接;围护钢板桩筑在5#墩的四周,钢板桩顶标高为3.5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围堰、钢栈桥平台及围护钢板桩的搭设均符合水利相关规范,同意本工程临时围堰涉河建设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见附图一,上下游围堰及1、2号钢平台断面图见附图二,5#墩围护钢板桩平面图及断面图见附图三。

二、本工程临时围堰的使用期限自2019年111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为期5.5个月。你公司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拆除临时围堰,修复河床底部被破坏的铺砌及时清理工程建设产生的涉河废弃物,恢复河道原状5#墩底板破坏修复图见附图四,底板破坏修复详图见附图五

三、本工程临时围堰临时占用水域面积8478m2,你公司应上下游围堰间的河段疏浚至规划河底高程-1.0m

四、结合隔堤整体稳定及渗流稳定要求,你公司在施工期间应严格维持通航道水位在0.5m以下,有条件的话应降低至-1.0m,降低隔堤两侧水位差,减少水压力,确保隔堤安全。

五、你公司应按照我局批准临时围堰的位置及界限放样、施工,在施工放水过程中应加强对隔堤和护坡的位移监测,如出现滑动、底板鼓动或隔堤开裂等现象应立即停止放水,采取灌水保护措施和必要的加固处理;若造成隔堤和护坡损坏的,你公司应负责修复。

六、工程建设期间,如遇紧急水情或河道建设,你公司须服从水闸管理单位、防汛应急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如需拆除临时围堰,应无条件配合拆除。

七、涉及其他管理事项的,应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行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图一、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附图二、上下游围堰及1、2号钢平台断面图

附图三、5#墩围护钢板桩平面图及断面图

附图四、5#墩底板破坏修复图

附图五、底板破坏修复详图

 

 

                                                              温州市水利局

                                                                           2019117日

附录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要确需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改建;不能在商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改建的,应当给予赔偿。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