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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局
乙方(保险部门): (温州最高机构)
根据《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温政发〔2018〕3号)和《关于实施温州市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温水政〔2018〕5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温州市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委托管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定(业务部,且该业务部应具备全权办理该保证金保险业务相关事宜的所有必要条件)作为乙方市本级保证金业务唯一经办网点,全权受理保证金保险业务的相关事宜。
二、乙方(含指定业务部,下同)应根据甲方出具的《温州市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办理申报表》,按要求及时为企业办理保险业务,并出具保险保函(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企业各一份)。乙方出具的保险合同、保险保单及保险保函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监管要求。保险保函受益人为甲方,且应当为连续担保,担保期为3年,保险保函格式以甲方提供样板为准(见附件)。未经甲方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免除保证金保险保函各方责任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启用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时,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出具的《温州市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急启用表》的拨付要求在保险金额内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按时将赔付金额划拨至甲方核定后的农民工工资卡上,并不得以保险合同中拒绝赔偿条款、免责条款作为抗辩理由。
四、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对乙方的相关考评办法,若有违约或违规操作,甲方有权暂停其办理资格直至终止协议,并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被甲方暂停办理资格期间,必须继续履行原已缴纳保证金的管理义务。
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中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况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一)乙方人为增加手续费等其他不合理收费或捆绑其他服务,增加建筑业企业负担的;
(二)在启用保证金过程中,乙方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划拨保证金的。
(三)乙方不再具备办理保证金保险业务相关事宜的必要条件。
五、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五年,自甲方、乙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附件:《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险保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险保函
编号:
受益人: 温州市水利局
根据《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温政发〔2018〕3号)和《关于实施温州市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温水政〔2018〕5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被保证人(以下简称被保证人)须向你方缴纳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随本公司依据你方启用保证金时提出的划拨金额所支付款项递减,但被保证人向我方及时补足你方划拨金额时除外。
2、本保函的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至止 。
3、在本保函有效期限内,如你方启用保证金,我方在收到你方出具的《温州市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急启用表》后,按要求无条件将保证金划拨至你方核定后的农民工工资卡上。
4、未经你方同意,本保函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撤销。保函超过有效期限自行失效。
保险公司(公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