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001008003015020/2021-00252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1-04-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抓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和报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9 17:19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

今年一季度,我局会同技术服务单位对部分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和“三同时”制度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督查时发现有些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措施已处于完(竣)工、试运行或待验收的阶段,请相关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等文件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规规定,认真抓好生产建设项目(详见附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及时向我局进行报备。请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督促工作。

如出现“未验先投”的情况,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等法律法规进行约谈、通报批评、重点监管和信用惩戒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联系人:温州市水利局         丁传山  0577-57579793

杭州大地科技有限公司 张  盼  13175019287

伊  依  17826821245

附件:1.已完工或试运行生产建设项目统计表

2.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3.回执

温州市水利局

2021年4月14日



附件1:

已完工或试运行生产建设项目统计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批复文号

生产建设单位

1

温州市中兴大道管廊工程(机场大道~蒲江路~瓯江路~商务变)

温水许〔2013〕32号

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浙江省平阳县西湾围垦工程(北片)

浙水许〔2008〕151号

平阳县利得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

3

文成县九溪水电站(溪口坝址)工程

浙水许〔2011〕39号

文成县电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4

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温州瑞安至苍南(浙闽界)段工程

浙水许〔2011〕114号

浙江温州沈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5

浙江省瓯江治理工程永嘉县瓯江治理工程

浙水许〔2012〕90号

永嘉县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代)

6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第一高级技工学校)扩建工程

浙水许〔2014〕13号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7

温州市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

温水政发〔2008〕274号

温州市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8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扩建工程(温州商学院扩建工程)

温水政发〔2009〕174号

温州商学院

9

烈士路、上横街市政工程

温水保表字(2014)1号

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0

罗阳镇小微企业创业园道路与土石方工程

温水许〔2015〕44号

泰顺县罗阳镇人民政府

11

G235国道泰顺县金北斗至牛栏岗段改建工程

温水许〔2015〕50号

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12

上塘中心城区中后村旧城区改造建设项目

温水许〔2016〕25号

永嘉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

泰顺月山下(高速出口)至牛栏岗段公路工程

温水许〔2016〕41号

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14

温瑞大道二期(黎明路-瓯海大道)道路整治提升工程鹿城段

温水许(2017)59号

温州新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5

龙湾区永兴北围垦垦造耕地(暨高标准农田建设)二期工程

温水许〔2018〕32号

龙湾区永强围垦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16

温州市龙湾区220千伏龙东输变电工程

温水保表(2019)5号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温州供电公司

17

昆郑宋、昆楼桥线路开口环入220kV瑞仙变110kV线路工程

温水保表(2019)6号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温州供电公司

18

鳌江干流治理平阳县水头段防洪工程

浙水许〔2015〕10号

平阳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19

龙丽温高速公路文成至瑞安段工程

浙水许〔2013〕142号

龙丽温高速公路温州段工程建设指挥部

20

平阳县顺溪水利枢纽工程

浙水许〔2009〕89号

平阳县顺溪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

附件2:

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应当包含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的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应当包含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第二条 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四)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4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4.1 竣工验收应在第三方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前完成。

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第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六、《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一)“两单”列入问题情形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存在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

(1)生产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的;作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的;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落实不足50%的,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情形。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黑名单”。

1.在“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内再次发生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情形的。

3.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验收等工作及相关技术成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不执行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情形。

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

工作环节

序号

具体问题

问题

性质

责任对象

追责

方式

……






五、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32

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工程投产使用或通过竣工验收

严重

生产建设单位

通报

批评

33

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严重

生产建设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通报

批评

34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的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责令

整改

……






附件3:

回    执

项目名称


被 送 达

单    位


送 达 或

邮寄地点


送达文件

名     称


送达方式

传真、微信和快递送达等方式相结合

不能送达

原    因


发文单位

意    见

请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和报备工作。

发件单位:(盖章)          

发 件 人:(签名)          

发件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单位

意    见

通知已收悉。

收件单位:(盖章)          

收 件 人:(签名)          

手机号码: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备  注

单位法人不在时可由其他负责人或收发部门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