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正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90982668K)《关于要求审批“乐清正泰15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申请报告》及委托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写的《乐清正泰15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乐清市乐成镇城东街道胜利塘北片围区造地区块。建设内容包括光伏组件场、道路工程、集电线路和施工场地。工程占地总面积259.6476hm²,其中永久占地1.0009hm²,临时占地258.6467hm²。工程建设总工期14个月,2015年10月开工,2016年11月完工。工程总投资15亿元,其中土建投资为1.35亿元。
项目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扰动原地表面积259.6476hm2,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造成水土流失量2137t。本工程已完工,建设过程中采取了有效的防治措施,水土流失量得到有效控制。但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进一步做好工程后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6.74万m3(均为一般土石方)。
(三)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9.51万m3(均为一般土石方)。
(四)工程土石方借方总量2.77万m3(均为一般土石方),从合法料场商购。
(五)工程土石方无余方。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面积总计259.6476hm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乐清正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1年,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5%,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70,渣土防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5%,林草覆盖率达到22%,项目区无表土资源,故不涉及表土保护率。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四个区:Ⅰ区为光伏组件场防治区,Ⅱ区为升压站防治区,Ⅲ区为集电线路及道路工程防治区,Ⅳ区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
七、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Ⅰ区:
工程措施:复耕√;
临时措施:塑料彩条布苫盖√;
Ⅱ区:
工程措施:雨水管网√、绿化覆土√;
植物措施:综合绿化√;
临时措施:塑料彩条布苫盖√、临时排水沟√、沉沙池;
Ⅲ区:
植物措施:撒播草籽√;
临时措施:塑料彩条布苫盖√;
Ⅳ区:
工程措施:复耕√
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沟√、沉沙池√。
(以上带√表示主体工程已设计,其余为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
八、基本同意水土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同意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546.97万元,新增水保投资222.09万元,新增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根据财综〔2014〕8号、浙价费〔2014〕224号及浙政办发〔2015〕107号文件,“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2015年10月1日起,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本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2596476m2,故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面积为2596476m2,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077180.8元。请乐清正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收到批复后即时到温州市税务局第一分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联系人:余正普,联系电话:0577-88523209、18257724900。
十、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乐清市水利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检查,我局负责监管。你单位应依法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温州市水利局水保工作热线:0577-57579793。
十一、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请方案编制单位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批复后将本水保方案上传至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上报系统。
十三、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水利局
2021年7月20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和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