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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7日,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保〔2019〕3号)等文件要求,在温州主持召开“温州市石鼓山水厂一期工程(浙水许〔2012〕22号)”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水土保持监测)、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和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等单位,会议成立的验收组通过现场检查、会议问询、集中讨论和资料审查后,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自主验收。
2021年9月17日和10月20日,验收成果在“水土保持公示网”网站上进行公示。2021年11月1日,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向温州市水利局提出报备申请。
经资料审查,该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程序符合要求,报备资料齐全并在公众熟知的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我局同意备案。
现将相关资料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2日至11月30日
联 系 人:丁传山
联系电话:0577-57579793 QQ:1742158626@qq.com
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198号温州市水利局507室
附件:1.温州市石鼓山水厂一期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pdf
温州市水利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