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0/2022-00405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水利局、市级功能区水利机构:
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22〕35号),我市范围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一、本次两费缓缴的对象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实行缓缴。
二、本次两费缓缴是强制性缓缴,不是依申请缓缴。应缓缴未缓缴的予以退费处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确因财务运转经营需要不愿缓缴的,须出具情况说明。
三、关于水资源费缓缴,是指应缴纳日期在2022年第四季度的,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缓缴,按照电子税务征收系统的口径,是指缴费申报日期是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的,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特殊情况须水利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四、两费缓缴是今后审计、督察的重点内容之一,水利部门作为水资源费征缴的责任单位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协征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好缓缴政策。一是做好政策宣传,要向企业、个体工商户主动告知、靠前服务,并在缴费通知等文书中明确缓缴政策(市税务部门在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系统平台中设置弹窗告知缓缴政策,各地可以借鉴)。二是做好风险管控,各地水利部门要对缓缴对象做好后续跟踪监管服务,确保缓缴到期时及时足额征收,防止国有资金流失;缓缴政策到期后的明年第一季度,是传统节假日和两会等重要活动密集时段,缓缴对象将迎来缴费叠加、农民工工资和奖金福利发放的冲击,各地要做好舆情预判和引导。三是做好统计工作,按上级要求每月及时汇总填报有关材料。
温州市水利局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