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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瓯江南北联网保供水应急工程(乐清片)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03-27 15:32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温州市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瓯江南北联网保供水应急工程(乐清片)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的报告》、《温州市发改委关于瓯江南北联网保供水应急工程(乐清片)项目核准的批复》(温发改审〔2022〕85号)及委托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瓯江南北联网保供水应急工程(乐清片)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等材料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瓯江南北联网保供水应急工程(乐清片)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审批权限的批复》(浙水函〔2022〕954号)并结合鹿城区农业农村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乐清市水利局的初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瓯江南北联网保供水应急工程(乐清片)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应急工程起点位于新状元水厂,终点在乐清市滨江旅馆西北侧,从南向北依次涉及龙湾区状元河、龙湾区海塘安澜工程(蒲州水闸至炮台山段),瓯江南汊,鹿城区七都南堤、单百河、学院前河、港儿河、浦西河、文新河、龙船河、通都河、老涂河、七都北堤,瓯江北汊,乐清市海塘安澜工程(翁垟等海塘)等。工程管道设计总长11.2公里,其中定向钻下穿瓯江段采用2根DN1000钢管,长2.6公里;穿状元河、港儿河段采用DN1400钢管,其余为DN1200钢管,长8.6公里。

二、本工程下穿将影响规划河道建设,应按照相关水利规划要求同步实施项目范围内规划河道,确保河道行洪安全顺畅。

三、龙湾区海塘安澜工程(蒲州水闸至炮台山段海塘)、乐清市海塘安澜工程(翁垟等海塘)为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现已开工建设,你公司须与龙湾区农业农村局、乐清市水利局以及海塘安澜建设单位主动加强沟通对接,进一步复核本工程管道线位与海塘安澜工程桩基布置关系(包括高程和间距等),优化双方施工时序,确保海塘安澜工程结构安全和施工安全。

四、本工程下穿涉及鹿城区七都岛南、北标准堤,你公司须委托专业机构做好施工区域堤防的沉降与稳定监测,如出现影响堤塘安全稳定的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将监测数据上报鹿城区农业农村局,待隐患排除之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同意工程建设的涉河涉堤补偿方案。补偿工程应与本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其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工程防治与补救措施表详见附表。

六、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放样、施工,若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向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施工期间,你公司应接受温州市水利局、鹿城区农业农村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和乐清市水利局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前,由我局组织涉河涉堤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应有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应当事先报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不得将废弃物、泥浆等倾入河道管理范围,施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围堰等阻水设施。

八、你公司须切实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九、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工程防治与补救措施表

温州市水利局

2023年1月11日

附表:工程防治与补救措施表

海  塘






存在问题

补救措施

序号

海塘名称

现状挡潮标准

规划挡潮标准

现状结构

管顶标高(m)




1

温州市龙湾区海塘安澜工程(蒲州水闸至炮台山段海塘)

100a

200a

土石

-8.9~-2.5


1、海塘安澜初设已批复,年底前开工;

2、管道穿西片海塘会破坏原老堤排水板;

3、地层受扰动、损失等造成地层隆沉。

1、与海塘安澜工程建设单位做好衔接,协调好管道与海塘安澜工程建设时序;

2、施工过程中控速度、勤定位、勤监测;

3、施工过程中及时灌浆回填,施工及运行过程中海塘水平、竖向位移累计值≤10mm,变化速率≤3mm/d,监测设施布置在管道正上方及两侧各5m位置。

2

七都

南北堤

100a

100a

土石+框架

南堤-20.5~-16.4北堤-20.0~-17.2


1、管道从35m长桩(间距5.4m)穿过;

2、地层受扰动、损失等造成地层隆沉。

1、施工前查明海塘基桩布置,施工过程中控速度、勤定位、勤监测,及时纠正线位;

2、施工过程中及时灌浆回填,施工及运行过程中海塘水平、竖向位移累计值≤10mm,变化速率≤3mm/d,监测设施布置在管道正上方及两侧各5m位置。

3

乐清市海塘安澜工程(翁垟等海塘)

20a

100a

土石

-6.9~-4.9


1、海塘安澜工程已开工,管道从拓宽平台的基桩(间

距5.0m)穿越,线位与拼宽部分长桩冲突;

2、地层受扰动、损失等造成地层隆沉。

1、与海塘安澜工程建设单位做好衔接,明确管道与海塘安澜工程建设协调方案,管道线位避开乐清市海塘安澜工程(翁垟等海塘)堤前拼宽部分长桩,进一步探明乐清市海塘安澜工程(翁垟等海塘)老塘结构,结合老塘结构优化线位布置;

2、施工过程中及时灌浆回填,施工及运行过程中海塘水平、竖向位移累计值≤10mm,变化速率≤3mm/d,监测设施布置在管道正上方及两侧各5m位置。

内  河






存在问题

补救措施

序号

河道名称

现状河底高程(m)

现状河宽(m)

规划河宽(m)

规划河底高程(m)

管顶标高(m)



1

状元河

-1.0~-0.5

52.3~60.9

52.3~60.9

-1.0~-0.5

-3.4~-3.0

管道河岸处埋深-3.4~-3.0m,管道两侧5m位于管道管理保护范围以内,影响规划河道实施。

状元河处管道两侧各5m范围河道护岸按规划岸线要求纳入本工程一并实施。

2

单百河

1.0~2.0

12.5/9.9/12.5

-

-

-7.90/-1.20/-1.20

1#、2#倒虹水平段长度过小,管道两侧5m位于管道管理保护范围以内,不利现状河道修复提升。

管道两侧5m河道护岸按现状岸线纳入本工程一并实施,倒虹水平段长度不小于管道与河道斜交长度+10m(两侧各5m,下同)。

3

学院前河

0.5~1.0

12.8

15.0

-0.72~-0.5

-1.42

倒虹及附属排水口按现状河道布置,影响规划实施。

按规划岸线优化倒虹结构,倒虹水平段长度不小于管道与规划河道斜交长度+10m,给水管及附属排水管两侧5m范围河道护岸按规划岸线要求纳入本工程一并实施。

4

港儿河

-2.0~0.3

106.3

106.3

-0.72

-9.4~-7.2

地层受扰动、损失等造成地层隆沉。

施工过程中及时灌浆回填,控速度、勤定位、勤监测。

5

浦西河

0.5~1.0

15.5/13.8

-

-

-1.20/-1.20

4#、5#倒虹水平段长度过小,沿河布置段距离岸线5.0~6.5m,且附属排水管与河岸交叉,管道两侧5m位于管道管理保护范围以内,不利于现状河道修复提升。

管道及附属排水管两侧5m河道护岸按现状岸线纳入本工程一并实施,倒虹水平段长度不小于管道与河道斜交长度+10m,沿河布置段后期配合河道的提升。

6

文新河

-

-

58.5

-0.72~-0.5

-1.42

管道倒虹穿河道,水平段顶高程-1.42m,管道两侧5m位于管道管理保护范围以内,沿河布置段距离岸线10.0m,影响规划实施。

给水管两侧5m范围河道护岸按规划岸线要求纳入本工程一并实施,倒虹水平段长度不小于管道与规划河道斜交长度+10m,沿河布置段后期配合河道规划的实施。

7

龙船河

-

-

57.5

-0.72~-0.5

-1.42

管道倒虹穿河道,水平段顶高程-1.42m,管道两侧5m位于管道管理保护范围以内,沿河布置段距离岸线10.0m,影响规划实施。

给水管两侧5m范围河道护岸按规划岸线要求纳入本工程一并实施,沿河布置段后期配合河道规划的实施。

8

通都河

-

-

20.0

-0.72~-0.5

-

管道横穿规划通都河,覆土厚度1.5m,影响河道行洪且管道下方河床易发生冲刷,影响规划实施,占用规划水域36.0m2。

管道改为倒虹结构,倒虹水平段长度不小于管道与规划河道斜交长度+10m,给水管两侧5m范围河道护岸按规划岸线要求纳入本工程一并实施,调整后不再涉及占用水域。

9

老涂河

-

-

19.4

-0.72~-0.5

-1.42

管道倒虹穿河道,水平段顶高程-1.42m,管道两侧5m位于管道管理保护范围以内,沿河布置段距离岸线10.0m,影响规划实施。

给水管两侧5m范围河道护岸按规划岸线要求纳入本工程一并实施,倒虹水平段长度不小于管道与规划河道斜交长度+10m,沿河布置段后期配合河道规划的实施。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抄送:浙江省水利厅,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政管理服务中心,鹿城区农业农村局,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清市水利局,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龙湾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乐清市交通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3年1月12日印发

项目代码:2211-330300-04-01-698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