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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BMT7PY1A)《关于申请审批浙江永嘉抽水蓄能电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委托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写的《浙江永嘉抽水蓄能电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温州市永嘉县境内,上水库位于永嘉县南城街道郭山村,下水库位于永嘉县桥下镇杨塆村。建设内容包括枢纽工程、交通设施、料场、中转场及表土堆土场、施工生产生活区、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建等。工程总征占用土地面积180.06hm2,其中永久占地为130.71hm2(其中水库淹没区54.51hm2),红线外临时占地为49.35hm2。工程总工期78个月,计划于2023年4月开工,于2029年9月完工。工程总投资79.85亿元,其中土建投资30.33亿元。
项目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将扰动原地表面积180.06hm2,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新增水土流失量2.99万t。为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643.10万m3,其中土方135.30万m3,表土18.16万m3,石方489.28万m3,淤泥0.13万m3,钻渣0.13万m3,拆迁废弃物0.10万m3。
(三)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528.86万m3,其中一般土方143.12万m3,表土18.16万m3,石方367.58万m3(其中利用挖方中石料用于骨料加工67.07万m3)。
(四)工程土石方借方总量156.31万m3,其中土方7.82万m3,石方148.49万m3(其中用于骨料加工22.81万m3)。借方来源于上、下水库料场自采获得。
(五)工程土石方余方总量270.55万m3,其中石方270.19万m3,淤泥0.13万m3,钻渣0.13万m3,拆迁废弃物0.10万m3,余方中石方由永嘉县政府统一拍卖处理;淤泥经晾晒后回填至上库承包商营地临时绿化区底部;钻渣设沉淀池固化后就地固化处理,拆迁废弃物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回收和处理等。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面积总计180.06hm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浙江永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30年,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25,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六个区:Ⅰ区-枢纽工程防治区,Ⅱ区-交通设施防治区,Ⅲ区-料场防治区、Ⅳ区-中转料场及表土堆存场防治区、Ⅴ区-施工生产生活防治区、Ⅵ区-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建防治区。
七、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Ⅰ区-上库区:
工程措施:库周截排水工程√、库周边坡马道排水沟√、表土剥离、坝后压坡体排水工程、沉沙工程、土地整治工程;
植物措施:开挖边坡植被护坡√、马道种植槽绿化、坝后压坡体绿化、抚育管理;
临时措施:临时拦挡、苫盖措施。
Ⅰ区-下库区:
工程措施:枢纽构筑物及库岸挖填边坡截水沟√、表土剥离、库周边坡马道排水沟、库底回填区域截排水工程、坝后压坡体截排水工程、库底回填区域拦挡工程、沉沙工程、土地整治工程;
植物措施:开挖边坡植被护坡√、枢纽构筑物开挖边坡绿化√、坝后压坡体绿化、抚育管理;
临时措施:临时拦挡、苫盖措施。
Ⅱ区-永久道路区:
工程措施:截排水工程√、表土剥离、土地整治工程;
植物措施:边坡绿化措施√、路肩绿化、马道种植槽绿化、钻渣沉淀池迹地恢复、抚育管理;
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沉沙、沉淀池防护、临时苫盖、临时拦挡及绿化防护。
Ⅱ区-临时道路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截排水工程、土地整治工程;
植物措施:迹地恢复工程、抚育管理;
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沉沙、临时拦挡及绿化、临时苫盖。
Ⅲ区-料场防治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截排水工程、沉沙工程、土地整治工程;
植物措施:种植槽绿化、边坡绿化、抚育管理。
Ⅳ区-中转料场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拦挡工程、截排水工程、沉沙工程、土地整治工程;
植物措施:迹地恢复工程、抚育管理;
临时措施:临时苫盖。
Ⅳ区-表土堆存场区:
工程措施:拦挡工程、截排水工程、沉沙工程、土地整治工程;
植物措施:迹地恢复工程、抚育管理;
临时措施:临时绿化、临时苫盖。
Ⅴ区-施工生产生活防治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截排水工程、土地整治工程;
植物措施:迹地恢复工程、抚育管理;
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沉沙、场地临时绿化、临时苫盖措施。
Ⅵ区-移民安置区:
工程措施:排水工程√、表土剥离、土地整治工程;
植物措施:景观绿化、抚育管理√;
临时措施:临时堆土防护。
Ⅵ区-复建道路区:
工程措施:排水工程√、表土剥离、土地整治工程;
植物措施:边坡绿化、路基外侧绿化、抚育管理;
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沉沙、临时拦挡、临时苫盖。
Ⅵ区-供水工程区:
工程措施:排水工程√、表土剥离、土地整治工程;
植物措施:景观绿化√、边坡绿化√、种植槽绿化、迹地恢复、抚育管理;
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沉沙、表土防护、临时绿化。
Ⅵ区-通信广电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土地整治工程;
植物措施:迹地恢复、抚育管理;
临时措施:临时堆土防护。
(以上带√表示主体工程已设计,其余为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
八、基本同意水土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同意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9762.65万元,其中方案新增水保投资6747.75万元,新增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根据浙价费〔2014〕224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现行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规定,本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1800600m2,其中水库淹没区545100m2,故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面积为1255500m2,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03520元。请你单位收到批复后及时到温州市税务局第一分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联系人:余正普,联系电话:0577-88523209、18257724900。
十、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永嘉县水利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检查,我局负责监管。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依法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温州市水利局水保工作热线:0577-57579793。
十一、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
十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设计方案严格控制上、下库中转场弃渣的堆高和堆置量,同时切实做好弃渣的拍卖转运等处理工作,尽量减少堆置量和堆置时间。
(二)项目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
(三)请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一并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永嘉县水利局报告监测成果。
(六)施工期跨越汛期,在雨季和台汛期须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
十三、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四、请方案编制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在批复后将本水保方案上传至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上报系统。
十五、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六、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水利局
2023年3月28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和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抄送:浙江省水利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市水政管理服务中心,永嘉县水利局、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