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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20/2023-0003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3-05-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利局政务公开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1 08:52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修订《温州市水利局政务公开管理制度》(温水政办〔2020〕44号),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水利局

2023年5月9日

温州市水利局政务公开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温州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规划处、审批处、水资源处、建设处、人事处、水政中心、河湖中心等处室(中心)组成,设在市河湖中心,并在局办公室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各处室(中心)按照职责各负其责。

二、公开方式

(一)通过温州水利网站、温州水利微信公众号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对外公开发布;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发布;

(三)通过水利大楼内展板、楼层电视等对外公开发布;

(四)通过短视频、动漫、长图等新媒体作品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五)通过其他有效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三、主动公开内容

(一)市水利局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二)水利行业有关规划、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和决策信息;

(三)市水利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

(四)市水利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五)市水利局工作信息、政务活动等动态信息;

(六)市水利局人事信息、财政管理、公共资源等信息;

(七)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水利部门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水利部门开展的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情况;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四、不予公开内容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单位内部管理事务,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五、公开前的审查

(一)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各处室(中心)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局保密委员会研究决定,经研究后仍无法确定是否应当公开的,由局保密委员会报上一级保密工作主管单位确定;

(四)对拟公开公文信息进行公文公开属性审查。具体参见《温州市水利局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制度》。

六、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中心)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要信息需经分管领导同意)提交河湖中心(局OA发文不需要提交,直接根据公文属性进行公开),河湖中心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平台公开。

七、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处室(中心)的,其中任何一个处室(中心)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处室(中心)进行沟通、确认,重要信息还需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八、每年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并定期梳理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九、涉及政策性文件起草的处室(中心)应将文件和解读文本一并报批,在政策解读发布前1个月,提前与办公室、河湖中心商讨政策解读方式。相关政策解读文本应于文件公开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河湖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

十、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处室(中心)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当年度市直部门政务公开考核要求确认。各处室(中心)应按职责主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事务、不及时提供或更新应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具体参见《温州市水利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1.温州市水利局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制度

2.温州市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意见

3.温州市水利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1

温州市水利局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修订)》和我局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二、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种。

三、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根据《温州市水利局政务公开管理制度》明确的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范围,确认公文主动公开或不公开属性。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四、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核程序

(一)各处室(中心)在拟制公文时,拟稿人应在发文拟稿单上选择“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处室核稿时,处室(中心)负责人应当对文件公开属性同步进行审核。

(二)办公室核稿时,如不同意主办处室(中心)提出的公开意见,经商拟稿处室(中心)可以更改,并在核稿时注明更改理由。

(三)局分管领导审核时,如不同意主办处室(中心)、办公室提出的公开意见,可以更改并在审签时注明更改理由。

(四)局主要领导签发公文时,如不同意以上公开意见,可以进行更改并注明更改理由。

(五)办公室在文件编号印发时,需在“主动公开”文件上面注明“(此件公开发布)”。

(六)公文印发后,由河湖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主动公开的公文公布到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或温州市水利局网站。

(七)除上述公文外,各有关处室(中心)对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应在信息生成后,经相关处室(中心)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温州水利局办公自动化系统OA邮箱报送给河湖中心,有时限要求的公示文件,及时告知河湖中心,统一对外公开。

五、各处室(中心)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杜绝政府信息该公开而不按时公开、不应公开而公开等问题的发生。

附件2

温州市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温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现就市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提出。申请人向市水利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通过温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现场书面、信函、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公民个人申请: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时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二、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市水利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河湖中心统一受理。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件时,须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件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是否真实、联系方式是否有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内容是否准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是否明确等。对有效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无效申请,受理机构要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申请件;需要补正相关事项的,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预审处理。河湖中心根据申请件的内容,进行预审查,如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如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填写《温州市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预审核处理单》(附件3),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件转送有关处室(中心)处理。

四、审查办理。有关处室(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公开或同意部分公开的,经处室(中心)分管领导审核(重大信息需提交主要领导审核),提供信息文本或获取方式、途径附《处理单》后报河湖中心;如不可公开或非本机关公开范围的,要注明理由,报处室(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河湖中心。

五、办结告知。河湖中心根据相关处室(中心)预审核处理情况,起草《温州市水利局关于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的函》,经相关业务处室(中心)会签、办公室初核后提交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审签,并按申请人要求的提供方式提供可公开信息。

六、其他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有关处室(中心)要认真把关,妥善处理每件申请件,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出现的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问题。同时,要及时处理每件申请件,确保申请件从受理到答复在20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结。依申请公开件办理过程中,如涉及第三方意见或相关行政机关意见的,由河湖中心负责征求意见。

附表:1.温州市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2.温州市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

3.温州市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预审核处理单

附表1

温州市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

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其他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

代码

营业执照

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姓名

通信地址

邮政

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子

邮箱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质

□ 电子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依法合理使用政府信息承诺协议

本人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附表2

温州市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

20年第号

:

本部门于20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部门将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的(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将另行告知。

温州市水利局

(盖公章)

20 年月日

(联系机构:温州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577-XXXXXXXX)

附表3

温州市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预审核处理单

编号:20年第号

受理处室(中心):

经审查,申请人/单位(姓名或单位名称)关于申请(信息内容)

(申请表编号:)现已受理。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及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意见》,现将该申请提交审查办理,请于年

月日前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签。

温州市河湖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办理处室意见:

此项信息属于(在□前打√):

□可以依申请公开 (附相关材料或信息获取途径:)

□部分公开(公开部分附相关材料,不公开部分注明理由:

□不公开(注明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范围(注明掌握该信息的机关:

□其他及理由

处室(中心)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局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审签意见:

局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办理结果:

附件3

温州市水利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温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处室和局直属各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二、温州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市水利局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八)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提供政府信息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二)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做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办法由温州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