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0/2011-0209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1-06-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水政发〔2011〕12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18-2011-0004 |
各县(市、区)水利局、重点及骨干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市及外地进温各水利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大力推广标化工地创建,切实提升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实际情况,我局对原《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温水政发〔2008〕2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范围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申报、评审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获得“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单位必须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符合条件并经温州市水利局组织考核、评审通过后的单位。
第四条 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凡申报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应当接受考评单位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 被评为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方可申报省级、部级文明建设工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申报市级、省级、部级优质工程奖。
第六条 获得“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单位,由市水利局颁发 “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证书和奖牌,在温州水利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并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内。
第七条 获得“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单位,可对主要参建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凡在本市境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使用功能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九条 申报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四项制度,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
(四)新开工项目在取得开工批复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填报《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报名备案表》(附件1)。
(五)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和较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等。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十条 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报经项目法人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后,上报市水利局。
(一)市本级项目,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预审后直接申报;
(二)各县(市、区)范围内项目,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报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报名备案时间、材料: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由申报单位填报《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报名备案表》(附件1)一式叁份,并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开工报告审批文件复印件、创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工作计划等,向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办公室报名备案;续建工程应在工程完成15%工程量以内及时报名备案。
(二) 报名备案工程在市水利局办理备案手续后,向备案工程发放统一制作的“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公示牌,申报项目部必须将此公示牌悬挂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供社会监督。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报名备案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十二条 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标化工地中间验收,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验收,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一份。
(二)《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
(三)介绍工程创建方案,包括组织机构、实施计划与措施、资金保障、工作经验与做法及创新方面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少于1500字左右、含电子文档)一式两份。
(四)完工验收鉴定书。
(五)反映工程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过程的详细记录和相关规章、制度、计划等材料,以及获表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
(六)反映工程建设各个检查分项、部位以及各阶段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的有关数码照片及介绍施工过程中创建标化的影像资料(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
(七)申报材料应保证内容完整、客观、真实。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 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标准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与保证措施,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施工用电,爆破作业,模板安装,水上施工作业,高边坡施工作业,施工设备安装与运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职业卫生十一个方面,具体内容和评审标准详见《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分细则》(附件3)和《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分表》(附件4)。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分平时考核和集中评审两个阶段。平时检查考核在报名备案后进行,由市、县两级水利部门组成专门检查考核小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每次检查考核均按《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分表》进行评分,平时考核占总分40%;集中评审占总分的60%,现场核查赋分低于80分的,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温州市水利局设立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温州市水利局相关处室人员、有关专家及各县(市、区)水利局相关人员组成,并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温州市水利局建设处。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组织评审考核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考核初审,形成初审报告。现场考核内容包括:
1.听取相关单位对工程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和标化工地创建情况的介绍;
2.实地查验工程文明施工和现场安全设施;
3. 查阅工程有关安全文明技术资料;
4、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5、依据考核评分表进行赋分。
(二)市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初审意见报告;
2.审查申报材料;
3.委员会评议;
4.无记名投票(应到评委的需2/3通过);
5.当场公布投票通过的名单。
(四)对评审投票通过的标化工地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如有举报、投诉的工地,经查确有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
(五)发文公布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名单。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在评审过程中,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或者违纪违规活动,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对已通过评审并获得荣誉的撤消其称号,并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评委资格。
第十九条 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凡已获得“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命名单位取消其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一)发生违法违纪案件、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或进行处罚的。
(三)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工艺、材料的。
(四)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或与当地群众发生重大冲突等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情况的。
(五)原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六)向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工作人员行贿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水利局可根据本地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活动,其评审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温水政发〔2008〕21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