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0/2024-00466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水利厅 |
成文日期 | 2024-09-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水运管〔2024〕1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SP18-2024-0002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江河堤防安全有关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江河堤防安全管控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现就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江河堤防安全鉴定责任。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与指导。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直管江河堤防安全鉴定,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本级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江河堤防安全鉴定。江河堤防管理单位负责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实施,无管理单位的江河堤防安全鉴定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明确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周期。本省行政区域内4级及以上江河堤防,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意见)印发后5年内应完成安全鉴定,以后每隔10年应完成一次安全鉴定。运行中出现影响江河堤防安全的情况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要求的,应及时完成安全鉴定。未竣工验收但已通过完工验收的4级及以上江河堤防可参照执行。
三、规范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江河堤防安全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的专业单位(以下简称鉴定单位)承担。鉴定单位应按照《浙江省江河堤防安全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开展江河堤防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出具安全鉴定书,并对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
江河堤防安全鉴定范围包括堤防、交叉建筑物、运行管理等。江河堤防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小型水闸或泵站等交叉建筑物(设施)宜纳入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大中型水闸或泵站等交叉建筑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单独进行安全鉴定并宜与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同步完成。
江河堤防安全类别分为一类堤、二类堤、三类堤。运行中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的沉降、裂缝、变形、渗漏(管涌)、滑动、冲刷等明确隐患或异常的,可直接鉴定为三类堤。
四、有序推进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4级及以上江河堤防开展全覆盖安全排查,遵循突出重点、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原则,逐条逐段制定安全鉴定工作计划,明确鉴定时间、责任和措施,形成“一县一清单”,按计划有序组织实施。
按照优先安排保护区人口数量多、设计洪水位与保护区地面高程差值大、失事后果严重、在历次洪水中曾出现险情或严重异常的江河堤防安全鉴定的原则,制定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安全鉴定工作。
五、加快开展江河堤防加固治理。做好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加固治理与“十五五”有关水利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确保工作的连贯性和有序性。鉴定结论为三类堤的除险加固应及时开展前期工作并力争次年开工,鉴定结论为二类堤的加固修理或整改宜在2年内完成。加固治理完成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江河堤防管理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检查与观测,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预案,落实安全度汛应急措施,确保江河堤防运行安全。
涉及与文旅、交通、市政、体育等功能融合建设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完善相应前期工作和相关管理要求,合理保障江河堤防融合功能,提升水利工程开放共享水平,助力共同富裕。
六、强化堤防安全鉴定成果应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江河堤防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江河堤防安全鉴定成果的综合应用,及时将鉴定结论用于指导江河堤防应急处置、加固治理和提升改造等工作。江河堤防除险加固项目可直接引用安全鉴定的洪水复核、安全检测等成果并适当简化前期工作程序,加固修理项目可视情况纳入维修养护。同时,要及时完成相关数字化应用系统的数据维护,确保江河堤防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七、加强江河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工作质量管理,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开展江河堤防安全鉴定质量抽查评估,发现鉴定单位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评价依据明显不充分、鉴定结论明显不合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按有关规定将鉴定单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纳入浙江省水利领域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鉴定结论为二、三类堤的,要进一步强化堤防巡查队伍落实与人员培训,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度汛安全。
八、发挥河长制机制作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江河堤防管理单位要主动向所在江河的河长汇报江河堤防安全运行情况,提请各级河长协调推动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加固治理、融合提升、管理提能等各项工作,结合幸福河湖建设,强化江河堤防的建设与管理。
九、其他。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施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12〕4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水利厅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