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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报】以案说法: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为守好河湖添保障
发布日期:2024-06-07 17:50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水利报 作者:杨晖 字号:[ ]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水利局发现施工单位永嘉县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嘉县金溪镇霞畲村堆放弃渣,侵占了西溪部分河道及滩地。经复核,堆放的弃渣侵占水域面积超3万平方米,妨碍行洪安全。

 永嘉县水利局立即约谈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恢复原状,派员协同属地政府、项目业主驻点指导施工单位在期限内清运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弃渣,消除了安全隐患。由于该占用河道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根据《温州市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案件办理指南》(以下简称《办理指南》)规定,永嘉县水利局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

2024年4月15日,经过鉴定评估、会议磋商,永嘉县水利局与涉事企业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向永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案请求司法确认的事项包括:永嘉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生态损害赔偿相关费用共计237.46万元;对西溪实施生态修复,修复完成后,由第三方进行效果评估,评估费由涉事公司承担。

永嘉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协议中的生态修复内容、修复期限、赔偿金额等进行明确,出具了《民事裁定书》,依法确认协议有效。涉事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缴纳了赔偿金,按照鉴定评估报告要求,开展了生态修复工作。

案件评析

温州市水利局近年来严格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创新办案机制,指导永嘉县等多地办理了系列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有力保障了赔偿协议的履行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开展。本案的成功办理为其他地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借鉴。

首先,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明确可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生态损害赔偿。根据浙江省以及温州市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水利部门应当对非法占用水域、造成水土流失等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追偿工作。永嘉县水利局高度重视水生态环境保护,将水利领域生态损害赔偿列入涉水违法行为处置必要审查环节。在调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涉事企业涉嫌造成水生态环境破坏后,永嘉县水利局严格按照《生态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办理指南》要求,开展了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组织磋商、协议签订等工作,确保了案件办理程序合法合规。

其次,要强化柔性执法,加强对涉事企业的服务指导。本案中的涉事企业称,弃渣堆放处是浙江省重点交通项目的临时堆场,并以拖延工程进度、影响企业信誉等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针对涉事企业的抵触情绪,永嘉县水利局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向其解读了水法律法规、生态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介绍了水利部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追偿的法律依据等。同时,永嘉县水利局主动做好指导服务工作,派员驻点指导企业开展整改,明确整改要求,协调联系堆场转运渣土砂石,对部分涉水临时工程协助其补办临时审批手续等。对占用水域面积、时间、修复范围等影响评估鉴定结论的因素,永嘉县水利局工作人员认真听取涉事企业意见,召集评估鉴定机构讨论研究,对涉事企业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通过上述工作,使涉事企业认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观念,主动配合履行赔偿责任。

在执法过程中,永嘉县水利局联合多方力量,确保案件有效推进。永嘉县水利局及时向温州市水利局报备案件线索。温州市水利局审查后出具指定永嘉县水利局办理该案件的函,并派员参与现场调查。永嘉县水利局联系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由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要求相关乡镇政府依法履职,对逾期未整改的及时立案查处;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县水利局与涉事企业的磋商会议,明确告知涉事企业如拒绝磋商,检察机关将依法支持水利部门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或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于施工项目即将完工,为确保后续生态修复能够得到及时完整落实,永嘉县水利局对接永嘉县人民法院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的相关要求,及时申请协议司法确认,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