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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瓯江南北联网保供水应急工程(永嘉片)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02-11 10:08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温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瓯江南北联网保供水应急工程(永嘉片)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的报告》(温水务〔2024〕8号)、《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瓯江南北联网保供水应急工程(永嘉片)项目核准的批复》(温发改审〔2023〕114号)以及委托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瓯江南北联网保供水应急工程(永嘉片)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等材料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瓯江南北联网保供水应急工程(永嘉片)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审批权限的复函》(浙水函〔2024〕543号),结合鹿城区农业农村局、永嘉县水利局的初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瓯江南北联网保供水应急工程(永嘉片)涉河涉堤建设方案。项目选址位于瓯江及瓯江两岸,跨越鹿城区和永嘉县。供水管道总长度约3.52km,管径为DN1000,供水规模为7万m³/d。供水管道起点为双屿街道江湾路与鞋都大道交叉位置现状DN1000管道,沿鞋都大道、瓯斯达路敷设,管道下穿通过瓯江后在瓯北街道阳光大道与河田西路交叉位置出土,之后沿阳光大道敷设至瓯北街道五星路与现有DN600管道连接。管道从南向北依次涉及鹿城区沿江防洪堤四期、瓯江、永嘉县瓯北西段标准堤及上河浦。

二、原则同意《报告》提出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和功能补救措施。水域补偿工程应与本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水域补偿工程总费用为56.2万元,应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工程占用水域面积3.30m2,采用就近开挖水域面积67.77m2进行补偿,补偿后新增水域面积64.47m2,满足水域面积占补平衡要求。工程涉河涉堤补偿措施表详见附表。

三、本工程下穿鹿城区沿江防洪堤四期、永嘉县瓯北西段标准堤,施工期间,你公司须委托专业机构做好施工区域堤塘的沉降与稳定监测,定期将监测数据向鹿城区农业农村局及永嘉县水利局报备,如出现影响堤塘安全稳定的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上述部门,待隐患排除之后方可继续施工。鹿城区沿江防洪堤四期及永嘉县瓯北西段标准堤按规划需要提标,请你公司与鹿城区农业农村局及永嘉县水利局做好对接,在今后海塘安澜工程实施时,你公司应无条件配合,自行承当管道迁改、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

四、本工程涉及的上河浦按规划需要调整左岸岸线,请你公司与永嘉县水利局做好对接,你公司后期应无条件配合河道的建设,自行承当左岸管道穿河处的护岸结构衔接、泄水管的延长改建及费用。

五、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放样、施工,若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局部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涉河涉堤施工方案报施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汛期施工的,应同时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需及时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设施,恢复河道原貌。

七、批后监管工作由我局和沿线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你公司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我局组织涉河涉堤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我局和沿线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你公司须切实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如遇暴雨、洪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应急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九、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工程涉河涉堤补偿措施表

温州市水利局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

工程涉河涉堤补偿措施表

海塘






存在问题

补救措施

序号

海塘名称

现状挡潮标准

规划挡潮标准

现状结构

管顶标高(m)




1

鹿城区沿江防洪堤四期

100年一遇

200年一遇

框架

-29.5~-28.5


1、影响海塘安澜实施;

2、地层受扰动、损失等造成地层隆沉。

1、建设单位应与鹿城区农业农村局做好衔接,无条件配合海塘安澜工程的实施,自行承当管道迁改、保护工作及费用;

2、施工过程中控速度、勤定位、勤监测,结合施工实际情况及时纠正线位、及时注浆回填,施工及运行过程中海塘水平、竖向位移累计值≤10mm,变化速率≤3mm/d,监测设施布置在管道正上方及两侧各10m位置,监测频率为施工期1次/d(管道施工单位),运行期1次/30d(管道建设单位),1年后(数据监测稳定)移交堤塘运行管理单位监测。

2

瓯北西段标准堤

50年一遇

100年一遇

土石

-10.4~-6.5


1、影响海塘安澜实施;

2、地层受扰动、损失等造成地层隆沉。

1、建设单位应与永嘉县水利局做好衔接,后续管道穿堤处的海塘断面需专门设计(框架结构,具体以下阶段堤塘设计方案为准),无条件配合海塘安澜工程的实施,自行承当管道迁改、保护工作及费用;

2、施工过程中控速度、勤定位、勤监测,结合施工实际情况及时纠正线位、及时注浆回填,施工及运行过程中海塘水平、竖向位移累计值≤10mm,变化速率≤3mm/d,监测设施布置在管道正上方及两侧各10m位置,监测频率为施工期1次/d(管道施工单位),运行期1次/30d(管道建设单位),1年后(数据监测稳定)移交堤塘运行管理单位监测。

内河








序号

河道名称

现状河底高程(m)

现状河宽(m)

规划河宽(m)

规划河底高程(m)

管顶标高(m)



1

瓯江

-11.0~5.3

1161

-

-

-29.5~-10.4

-

-

2

永嘉县上河浦

0.5

15.0~18.0

13.0

0.0

5.37

1、管桥桥墩及泄水管占用上河浦护岸实施空间,占用现状水域3.30m²,自身管桥与下游桥梁叠加阻水比18.2%(自身管桥为3.4%,下游桥梁阻水16.2%);

2、管桥桥墩及泄水管部分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

3、现状条件下,泄水管泄水(1m/s)容易冲刷岸坡。

1、桥址处左岸开挖水域3.50m²,新建密排松木桩护岸7.5m,右岸按规划岸线开挖水域64.27m²,新建C25砼灌砌块石挡墙护岸护岸15.0m、自然斜坡护岸9.2m;合计开挖水域67.77m²,补救后河道过流能力提高,水域面积增加64.47m²;

2、右岸泄水管改建应与本工程同步实施;建设单位应与永嘉县水利局做好衔接,无条件配合河道建设,后期做好左岸管道穿河处的护岸结构衔接及泄水管的延长、改建,左岸泄水管出口段管顶标高应降至2.85m,水平段不小于3.0m;

3、左岸护岸实施前,泄水管出口处应采用块石防冲,抛石厚度0.1m、单重≥1.4kg,防冲区宽度≥1.2m。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抄送:浙江省水利厅,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政管理服务中心,鹿城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嘉县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