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办件公示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S1线永中站YB-bn01-02a、YB-bn04-01地块及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02-11 11:04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温州市铁兴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Q)《关于要求审批S1线永中站YB-bn01-02a、YB-bn04-01地块及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申请》、委托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写的《S1线永中站YB-bn01-02a、YB-bn04-01地块及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及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温龙水责改通字2024第80号)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和永兴街道,永强大道东侧,围垦路南侧,包含YB-bn01-02a和YB-bn04-01两个地块,项目中心点经纬度为东经120°49′44.47″,北纬27°54′24.62″,建设内容包括建筑物、道路广场和景观绿化等。工程总征占用土地面积62571.39m2,其中永久占地52087m2,临时占地10484.39m2。工程总工期28个月,已于2024年12月开工,计划于2027年3月完工。工程总投资20268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62662万元。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

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44.04万m3(其中钻渣8.35万m3,土方35.69万m3)。

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9.35万m3(其中土方7.20万m3,石方1.24万m3,绿化土0.91万m3)。工程综合利用土方0.71万m3。

工程土石方借方总量8.64万m3(其中土方6.49万m3,石方1.24万m3,绿化土0.91万m3)。

工程土石方余方总量43.33万m3(其中土方34.98万m3,钻渣泥浆8.35万m3),余方中土方拟外运至龙湾二期1#围区地基处理工程消纳,钻渣拟运至瓯江口800亩地综合利用。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

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581.6t,其中新增水土流失量515.8t。

四、基本同意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总计62572m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温州市铁兴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7年,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25,渣土防护率达到98%,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6%。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

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

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I区(主体工程防治区):

工程措施:雨水管网√、绿化覆土√、透水铺装√、雨水调蓄池√;

植物措施:景观绿化(含下凹式绿地和抚育管理)√;

临时措施:基坑顶截水沟√、临时沉沙池、洗车平台√、临时苫盖。

II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

工程措施:场地平整;

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泥浆临时沉淀池√、泥浆固化设备√、临时苫盖、砖砌临时拦挡。

(以上带√表示主体工程已设计,其余为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1157.79万元,其中方案新增水保投资126.98万元,新增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0057.6元,请你单位收到批复后立即到温州市税务局第一分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联系人:余正普,联系电话:0577-88523191。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龙湾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检查,我局负责监管。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依法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温州市水利局水保工作热线:0577-88226006。

(二)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严格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龙湾区农业农村局报告监测成果。

(六)施工期跨越汛期,在雨季和台汛期须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

(七)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八)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温州市水利局

2025年1月1日

附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S1线永中站YB-bn01-02a、YB-bn04-01地块及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监督检查部门:温州市水利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二、监督检查范围:S1线永中站YB-bn01-02a、YB-bn04-01地块及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62572m2。

三、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查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维护等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等手续完备情况、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开展情况等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三)检查是否按规定剥离表土,剥离的表土有无集中堆放并采取拦挡、苫盖等防护措施,表土自身利用和外运综合利用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检查取土场、弃渣场(堆场)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等情况。

(五)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重点区域(如深挖、高填路段等)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六)检查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成果资料是否齐全、可靠等。

(七)检查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足额、及时交纳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遥感监管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1年检查1次,将设置堆高20m以上或方量在50万m3以上弃渣场(堆场)、有举报线索、下发整改通知、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或黄色等项目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密监督检查频次。

六、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采用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和信用惩戒等方式追究责任。

七、对监督检查人员履职监督:监督检查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当利益,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保守商业机密,自觉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监督。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税务局第一分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队。

温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5年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