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0/2025-00016 | ||
组配分类 | 上级文件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水利厅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水河湖〔2025〕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SP18-2025-0001 |
各市、县(市、区)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河湖库疏浚项目管理,推进河湖库疏浚砂综合利用,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了《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2025年4月9日
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河湖库疏浚项目管理,推进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省发展改革委等1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坚持保护优先、政府主导、从严审批、严格监管,严禁以清淤疏浚名义行采砂之实,加强河湖库疏浚项目管理,切实保障疏浚砂综合利用规范有序。
二、规范疏浚项目审批管理
(一)严格疏浚规划编制
各地要按照河湖库行洪蓄洪、航运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修复保护的需要,依据河湖库淤积情况,坚持科学论证、确有必要原则,组织编制河湖库疏浚规划(包含疏浚内容的相关规划)。疏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并与航运、渔业等规划衔接,规划期限为5~10年。
省级河道的疏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疏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市级河道的疏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和乡级河道的疏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河湖库疏浚规划是河湖库疏浚、砂石利用与监管的依据。
(二)严格疏浚项目审批
疏浚是河道治理的重要措施,疏浚项目涉及政府投资、防洪安全、环境影响等因素,实行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疏浚项目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技术文件,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前,应经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航运等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疏浚项目,应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突发洪水、地质灾害等造成河道局部淤积影响行洪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应急疏浚,应急疏浚的相关工程内容纳入水毁工程实施方案,同水毁工程一并上报申请救灾资金,同步组织实施,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实施方案应提供受灾前后河道行洪能力的影响评估材料和疏浚量。
疏浚项目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航道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严格疏浚项目技术文件编制及技术审查
疏浚项目应科学编制设计文件,符合疏浚规划,明确疏浚实施的必要性、疏浚范围、控制高程、疏浚断面、疏浚量、疏浚机具、疏浚期限,疏浚施工和砂石运输、堆放、利用等具体安排,疏浚对河势、防洪、供水、航运、生态、基础设施等的影响分析及拟采取的防治与补救措施,疏浚项目监管责任、监管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应急疏浚项目应编制应急疏浚方案,重点明确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疏浚量、疏浚控制要求、施工组织安排及安全防护措施等,不得超范围、超深疏浚原河床断面。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疏浚项目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严格审查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合规性、合理性,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疏浚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必要性是否充分,是否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基础设施安全等产生不利影响,作业方式、疏浚机具、疏浚规模、疏浚期限是否与工程量相匹配,砂石运输、堆放、利用处置方式是否合理,疏浚砂综合利用监管措施和责任安排是否有效可行等。必要性不足、论证不充分、方案不可行、措施不合理的,项目设计方案不得审核通过,不得批准实施。
三、规范疏浚项目过程管理
(一)压实主体责任
疏浚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疏浚项目审核和现场监督管理。
(二)加强现场监管
疏浚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疏浚设计方案开展疏浚作业,不得擅自变更疏浚范围、控制高程、疏浚方式、疏浚期限等,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批复量疏浚,确需变更的,须原审批单位按程序批准。
严格落实疏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场,严格落实疏浚过程中生态敏感区、航道、工程安全防护区等区域的有效保护措施,按要求设置疏浚公示牌并保证投诉举报电话畅通。
(三)加强验收管理
疏浚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开展水下地形复测、场地平复、生态修复等工作,撤离施工机械及管理、生活设施,恢复疏浚作业区域河湖面貌。疏浚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疏浚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参与验收,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疏浚项目实施单位加强数字化智能化监管。疏浚砂石的运输、过驳、装卸、堆存等环节要严格落实河湖库砂石采运电子管理单制度,积极推进基于北斗等技术应用的数字围栏设置、疏浚机具定位、疏浚高程控制、疏浚量精准管控、高清视频监控、运砂车船管控、自动称重计量等数字化智能化监管。
四、规范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
(一)加强疏浚砂综合利用过程管理
在河湖库(含河道、湖泊、水库、山塘、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实施的疏浚项目,涉及砂(石、土)需上岸进行利用的,均纳入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疏浚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处置,优先保障河湖库保护等水利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公益性工程,在此基础上确有余量的可兼顾市场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河湖库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明确可利用量、上岸方式、堆放场地、处置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建立政府主导、水利主管、企业主营、集约处置的河湖库疏浚砂综合利用模式,实现河湖库疏浚及砂石上岸、运输、加工、储存、销售等全过程统一管理。
疏浚砂综合利用收入应纳入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用于河湖库保护治理、管理。
(二)加强涉砂违法违规行为处置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河湖库疏浚作业和疏浚砂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力度,对于在疏浚项目实施中存在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量疏浚作业开采砂石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疏浚作业的,按照非法采砂依法严肃查处。
五、建立健全疏浚砂综合利用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湖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落实河湖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疏浚规划后评估制度,加强疏浚项目的监管及技术指导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的业务协同,形成部门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协同联动、合力监管的管理模式。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检察公益诉讼的协作机制,针对疏浚项目中的非法采砂问题,开展跨部门执法协作,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坚决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三)加强监督问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疏浚砂综合利用的监管,建立健全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督查工作机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责任。对疏浚项目管理工作中问题突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四)落实社会监督及信息公开
各地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依法公开河湖库疏浚的规划、年度项目清单,疏浚项目现场应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信息、有关责任人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强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疏浚项目实施规范有序。各地要做好省河湖库采砂与疏浚管理平台的信息填报工作,及时将批复的疏浚规划、年度项目清单以及疏浚项目的基本信息与进展情况报送平台,未纳入平台擅自开展的疏浚项目一律视为非法采砂。
本意见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水河湖〔2021〕9号)同时废止。其中已列入本年度计划正在实施的疏浚项目仍按照原文件实施,已列入本年度计划但未实施和拟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疏浚项目(含延续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