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批复<甬台温高速鳌江互通龙港连接线工程涉河涉堤防洪评价报告>的报告》、《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甬台温高速鳌江互通龙港连接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温发改审〔2024〕66号,项目代码:2311-330300-04-01-869942)以及委托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编制的《甬台温高速鳌江互通龙港连接线工程涉河涉堤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结合龙港市农业农村局、平阳县水利局的初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甬台温高速鳌江互通龙港连接线工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项目起点位于龙港市龙港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沿人民路跨过鳌江、规划江滨路、三大厂村后,路线终于平阳县园林路,全长1997m。本项目涉河涉堤建筑物为3座桥梁,分别是鳌江二桥、三大厂桥和江田下桥。鳌江二桥涉及省级河道鳌江,桥梁处鳌江两岸大堤间距约370m,桥跨布置为4´30+6´30+37+42+130+130+2´30+35+2´30+35+4´30m,龙港侧(右岸)桥墩距离现状堤防迎水侧、背水侧分别为29.72m和3.40m,桥梁梁底距离堤防净空为9.84m;平阳侧(左岸)桥墩距离现状堤防迎水侧、背水侧分别为7.0m和7.45m,桥梁梁底距离堤防净空为8.32m。三大厂桥涉及雁门河,桥梁处规划河宽为23.1m,桥跨布置为3´25m。江田下桥涉及徐家站河,桥梁处规划河宽为24.63m,桥跨布置为1´30m。工程地理位置图等详见附图。
二、原则同意《报告》提出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和功能补救措施。工程共占用水域面积339.74m2,补偿水域面积1315.97m2;其中占用重要水域面积193.16m2,补偿重要水域面积395.09m2;工程满足水域面积占补平衡要求。补偿工程总费用为279.31万元,应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补偿工程应与本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工程占用水域及补偿措施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本工程跨越鳌江南岸龙港市江湾段标准堤、鳌江北岸平阳县下埠~雁门段标准堤。鳌江南岸龙港市江湾段标准堤现状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正在实施海塘安澜工程,防洪标准提标到100年一遇,请你公司与龙港市农业农村局做好对接,处理好本工程与龙港侧堤塘提标工程的施工顺序。鳌江北岸平阳县下埠~雁门段标准堤现状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规划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你公司应在主体工程设计中为规划堤塘提标预留空间,充分考虑将来规划堤塘提标对本工程产生的不利影响,桩基设计应预留足够的竖向及水平承载力安全余量,并与平阳县水利局进一步对接,无条件配合做好今后平阳侧堤塘的加固提标工作。
四、本工程施工期间,你公司须委托专业机构做好施工区域堤塘的沉降与稳定监测,定期将监测数据向龙港市农业农村局和平阳县水利局报备,如出现影响堤塘安全稳定的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上述部门,待隐患排除之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放样、施工,若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局部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报我局备案。
六、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涉河涉堤施工方案报施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汛期施工的,应同时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需及时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设施,恢复河道原貌。
七、批后监管工作由我局和沿线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你公司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前,你公司应完成项目涉河涉堤建设内容及补偿措施,并按照批复要求开展自评,自评情况报我局复核,复核结果在我局参加项目竣工验收时作为重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我局和沿线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你公司须切实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如遇暴雨、洪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应急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九、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工程占用水域及补偿措施情况表
2.工程地理位置图
3.鳌江二桥平面图
4.鳌江二桥立面图
5.左岸堤线跨堤处桥墩与现状、规划堤防相对位置示意图
6.右岸堤线跨堤处桥墩与现状、规划堤防相对位置示意图
7.鳌江二桥权属平阳部分补偿水域图
8.鳌江二桥权属龙港部分补偿水域图
9.三大厂桥平面图
10.三大厂桥立面图
11.江田下桥平面图
12.江田下桥立面图
温州市水利局
2025年5月8日
附件1
工程占用水域及补偿措施情况表
序号 | 县市区 | 桥梁名称 | 跨越河道 | 占用面积(m2) | 补偿措施 |
1 | 龙港市 | 鳌江二桥 (龙港部分) | 鳌江 | 84.52 (重要水域) | 1、拓宽龙宜河规划河岸线,新建护岸长48.3m,补偿重要水域面积98.02m2;2、设置施工期堤防沉降监测点21个;3、对鳌江右岸(龙港侧)桥梁边墩至堤脚及上下游设置合金网兜(内填块石)护底,共长98.5m、宽12.2m范围,合金网兜(内填块石)共计1004.7m3。 |
2 | 平阳县 | 鳌江二桥 (平阳部分) | 108.64 (重要水域) | 1、拓宽梅溪规划河岸线,新建护岸长110.8m,补偿重要水域面积297.07m2;2、设置施工期堤防沉降监测点21个。 | |
3 | 平阳县 | 三大厂桥 | 雁门河 | 79.45 (一般水域) | 拓宽河道原有河岸线,新建护岸长144.86m,补偿水域面积483.58m2。 |
4 | 平阳县 | 江田下桥 | 徐家站河 | 67.13 (一般水域) | 拓宽河道两岸设计河岸线,新建护岸长31.6m,补偿水域面积437.3m2。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抄送: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市水政管理服务中心,龙港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平阳县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
温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5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