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温州市可用水量确定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最高限价(元): 人民币28万元(贰拾捌万元整)
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8月-2025年10月31日
服务期限/交货期: 2025年10月31日前
报名截止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8月8日18:00,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供应商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如未在报名截止时间内报名将视为报名未成功。
报名地点:温州市绣山路198号水利局507室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方式:0577-57579948。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水资源相关研究工作经验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三、采购内容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开展可用水量确定工作的通知》(浙水资〔2025〕7号)的相关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统筹各县市区可用水量,对县级可用水量成果进行合理性分析和复核,协调跨县级流域可用水量成果。
(2)开展可用水量复核计算工作,提出温州市套水资源三级分区现状年、2030年多年平均及75%、90%、95%来水频率条件下本地地表水可用水量、地下水可用水量、外调水可用水量、非常规水最低利用量等确定成果,其中地表水可用水量需要落到重点流域和主要湖库工程,便于开展后续水利相关工作。
(3)协调、分析、确定市域内飞云江、鳌江、楠溪江地表水可用水量成果。
(4)完成编制《浙江省温州市可用水量确定技术报告》。
四、项目进度要求
2025年9月底前,完成市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分水源可用水量成果和流域可用水量初步成果;
2025年10月底前,完成可用水量成果技术审查。
五、其他事项
(1)项目承担单位应明确项目组成员及分工方案、项目进度计划安排等内容,并对提交的报告成果内容真实性和公正性、公平性负责;
(2)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议室租用费、专家咨询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提供查看现场所需车辆并配备驾驶员,不得将以上费用转嫁;
(3)项目承担单位在承担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28条禁令”等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并对自身安全性负责。
六、评审方法(见附件)
七、定标方式
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
八、投标文件组成与提交
投标文件由如下组成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
(2)投标报价表(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3)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供应商实力证明(提供相关扫描件加盖公章);
(5)投标供应商业绩(格式自拟);
(6)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3);
(7)拟投入项目组成员表(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4,包括主要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8)本项目技术方案;
(9)其他需要提供的内容(如有)。
九、投标报价表(见附件)
十、最后报价一览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