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0/2025-00048 |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水利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8-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功能区)水利局、发改局: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用水总量指标统筹管理的通知》(浙水资〔2024〕8号)精神,为实现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下发挥水资源最大利用效能,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合理用水需求,经研究,拟对重大产业项目用水指标实行独立核算、全市统筹,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年用水需求达到50万立方米以上新改扩项目或纳入省“千项万亿”、市“百项千亿”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重大项目。
二、保障途径
纳入保障范围的建设项目用水指标在全市用水总量中统筹。全市年度统筹水量根据省对市用水总量和效率任务目标确定。区域用水总量处于临界状态的县(市、区),重大项目用水指标不占用该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向省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申请省级用水总量指标。
三、申请条件
(一)项目不存在违法违规用水行为,计量设施完备,具备独立水量核算条件。
(二)项目用水效率达到国家或省级用水定额先进值标准,没有相应参考用水定额的,用水效率应达到全市同行业前30%。
(三)项目所在县(市、区)具备安全可靠的水源保障条件。
(四)项目所在县(市、区)用水效率应达到上级下达的控制目标,未达到的,应明确目标任务和实施期限。
(五)统筹的用水指标重点支持发展水经济水产业、粮食安全生产等项目,对水资源禀赋较好的山区县及优质水源充足地区的重大项目用水需求,予以倾斜支持。
四、水量核算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提供年度重大产业项目清单,水利部门负责申请项目在核算周期(当年度)内用水量初步核算并提交证明材料,温州市水利局负责复核,复核结果作为年度市对县用水总量考核应用依据。
五、其他
各地应及时掌握重大项目进展,动态更新项目用水需求清单,同时,加强企业用水技术服务和指导,保障重大项目取水水源可靠、用水效率先进。
温州市水利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