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0002518655D/2026-1010653747 |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水利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案件名称 | 浙江宏正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检查并复核工程原材料等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温水政罚决字〔2026〕第001号 温水政罚决字〔2026〕第001号-1 温水政罚决字〔2026〕第001号-2 |
被处罚单位(人) | 浙江宏正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刘某某 孙某某 |
执法部门 | 温州市水利局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6年8月6日 |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内容 | 经调查,浙江宏正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在某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未检查并复核原材料等行为,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并复核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质量……”的规定,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检查并复核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浙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依法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某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对当事人孙某某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