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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许可变更申请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7-21 09:4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水利局 字号:[大 中 小]

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取水许可变更申请等相关材料已收悉(取水许可证编号C330381S2023-0001)。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变更取水条件,同意你公司变更取水许可证。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申请,同意取水许可证中你公司名称由“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15676B)”变更为“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15676B)”;取水许可证中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类型等载明事项均不变更;其他内容按照我局温水许〔2023〕41号批复要求实施。

二、你公司应持续强化取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三、你公司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四、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将对超计划部分加价征收水资源税,具体征收办法按《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取水户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取水计划调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我局审核同意。本项目的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

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取水的,你公司应在有效期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和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六、你公司若不服本批复,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水利局

2026年7月9日

抄送:省水利厅。

温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6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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