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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20/2018-00382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18-06-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水政发〔2018〕5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8-2018-0003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实施温州市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5 09:12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各县(市、区)水利局、功能区水利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温政发〔2018〕3号),现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就实施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通知如下:

一、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利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二、温州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功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保证金缴存和监督工作。

三、保证金缴纳

(一)保证金制度实行“一地缴纳,全市通用”原则,在温承接业务的本市水利施工企业向注册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在温承接业务的市外水利施工企业向市水利局申请办理。

初次在温承接业务的水利施工企业须在开工前完成保证金缴纳工作;已在温承接业务的施工企业须在本通知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缴纳工作。

(二)保证金以企业为单位按资质最高等级一次性缴纳,如施工企业最高施工总承包资质为非水利专业并已在本市其他行业部门缴纳保证金的,不需重复缴纳。缴纳标准如下:

1、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120万元;

2、二级总承包企业90万元;

3、三级总承包企业和一、二级专业承包企业60万元;

4、三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三)保证金采用现金、保函、保险等多种形式缴纳,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在温州地区设立固定经营场所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办理保证金。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应为连续担保,担保期为3年。

(四)企业填报《温州市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办理申报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承诺书》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企业、开展保证金业务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签订《温州市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书》,办理保证金缴纳。

四、保证金启用

(一)施工企业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事实,且存在支付困难的,企业可向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温州市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急启用表》(以下简称《应急启用表》),核实后,受委托银行或保险公司根据《应急启用表》进行资金划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欠薪单位根据实际欠薪情况发放工资。

(二)施工企业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事实,经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受委托银行或保险公司根据人力社保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应急启用表》进行资金划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欠薪单位根据实际欠薪情况发放工资。

(三)如工程所在地和保证金缴纳地为不同地区,则工程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保证金缴纳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应急启用表》,两处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欠薪单位根据实际欠薪情况发放工资。

(四)如分包企业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且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其分包工程款的,可直接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启用施工总承包企业保证金用于支付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如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可直接启用施工总承包企业保证金用于支付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启用程序参照上款执行。

(五)施工企业最高施工总承包资质为非水利专业并已在本市其他行业部门缴纳保证金的,保证金启用程序由工程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缴纳保证金的行业部门提出,并跟踪落实。

五、保证金调整

当施工企业发生资质等级变动、启用保证金或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事项,须按《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应规定标准调整保证金额度,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保证金通知后20工作日内按规定补足,补足程序参照缴纳程序执行。

六、保证金退还

(一)施工企业自保证金缴纳之日起连续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申请全额退还保证金,如期间发生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退还时间自欠薪行为解决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施工企业填报《温州市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调整)申报表》,到缴纳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缴纳地水利政主管部门核查申请企业连续3年内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无欠薪行为后,符合要求的出具意见,由银行或保险公司退还保证金或者终止保函担保、保险。

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行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前,应要求分包企业出示保证金缴纳证明。项目法人(监理企业)应对进场施工企业的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企业未缴纳保证金的,项目法人(监理企业)应要求企业缴纳保证金后再进场施工,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各自辖区内承接业务的水利施工企业保证金缴纳工作。同时将保证金缴纳情况列入日常监管工作中。

九、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结保证金缴纳、调整、退还手续后,或在企业需要调整保证金且未按规定补足时,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信息报由市水利局统一在温州水利网向社会公开,实现全市保证金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十、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7〕9号)规定处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将其列入市场、质量、安全及劳动用工重点监管对象。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温州市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办理申报表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承诺书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温州市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急启用表

5.温州市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调整)申报表

6.温州市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责令调整通知书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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