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0/2019-00474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9-11-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水政发〔2019〕 108 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18-2019-0004 |
各县(市、区)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村水电是清洁可再生能源,在增强区域防洪减灾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改善民生福祉、推动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水电站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情况复杂,部分电站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存在审批手续不全、建设资料缺失等问题,至今未竣工验收。为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推动农村水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厅、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农电〔2019〕1 号)要求和有关部门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针对整改类农村水电站竣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一批农村水电站历史遗留问题
单站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下且2003年8月31日前由县级或市级审批建设的农村水电站,由于资料缺失等历史原因,导致长期无法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原则上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视同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一)报备条件: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准予报备。
1、工程安全:根据《小型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规范》(GB/T 50876-2013)要求,农村水电站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水电站安全综合评价,且评价结果为A类的水电站。
2、运行管理:近 3 年内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合格或已通过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配套水库为小型及以上的水库标准化已达标。
3、生态保障:不在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开发区域内,已按要求完成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改造,并按要求下泄生态流量。
(二)报备程序:农村水电站项目法人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报备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对工程报备条件进行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给予办理报备手续的决定。工程报备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报备申请登记表;2)安全综合评价报告;3)年检或标准化达标评级成果;4)生态流量泄放证明和取水许可手续;5)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三)事后监管:按规定需要开展的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项验收的具体要求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继续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二、简化一批农村水电站竣工验收程序
单站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或 2003 年9月1日后由县级或市级审批建设的农村水电站,参照现行有关验收规程,本着尊重历史、简化程序的原则,由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一)原参建单位已解散或破产的,以及建设期无监理单位的遗留项目,可由项目法人合并编写工程建设管理报告。
(二)确因历史遗留问题,存在资料档案收集困难或无法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的,可将水电站安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工程质量和安全状况的依据。
(三)工程投入使用三年以上且近三年连续运行安全,且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但未验收的,可直接进入竣工验收阶段。
(四)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档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专项验收,可视具体情况组织合并验收。
三、完善一批农村水电站基本建设程序
经批准开展技改或增效扩容改造的农村水电站,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农村水电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浙水电〔2017〕4号)要求,结合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精神,适当简化程序,由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四、其他
因特殊历史原因造成审批建设依据不充分的农村水电站,本着尊重历史、简化程序的原则,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决定是否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温州市县(市、区)农村水电站工程报备申请登记表.doc
温州市水利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