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3015020/2019-0047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19-1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水利局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水电站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11- 13 15: 52 浏览次数: 来源: 市水利局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温州市水电资源蕴藏量丰富,截至2018年底已建成农村水电站554座,在增强区域防洪减灾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改善民生福祉、推动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水电站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情况复杂,部分电站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存在审批手续不全、建设资料缺失等问题,至今未竣工验收。

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是农村水电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农村水电站建设质量的重要措施。为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厅、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农电〔2019〕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温州市水利局、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水电站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本着尊重历史、简化程序的原则,在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对整改类农村水电站竣工验收分类施策,对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出明确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 清理一批农村水电站历史遗留问题。一是明确报备条件,单站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下且2003年8月31日前由县级或市级审批建设的农村水电站,同时符合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生态保障等条件的,准予报备,视同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二是明确报备程序,农村水电站项目法人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报备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对工程报备条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办理报备手续的决定;三是明确事后监管,按规定需要开展的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项验收的具体要求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继续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2. 简化一批农村水电站竣工验收程序。单站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或 2003 年9月1日后由县级或市级审批建设的农村水电站,参照现行有关验收规程,本着尊重历史、简化程序的原则,由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3. 完善一批农村水电站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开展技改或增效扩容改造的农村水电站,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农村水电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浙水电〔2017〕4号)要求,适当简化程序,由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三、执行时间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12月31日。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