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0/2019-00460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9-05-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水政发〔2019〕5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18-2019-0001 |
局机关各处室、下属各单位: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助推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温法建领办〔2019〕1号)有关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权力清单,梳理形成《温州市水利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水事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现将其印发,请各处室(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当事人首次轻微违法,本规定生效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事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温州市水利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水事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doc
温州市水利局
2019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