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0/2019-0046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9-05-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8年11月,温州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全面提升服务企业、服务公众、服务发展的能力,并明确提出要“建立轻微违规“首次不罚、告诫到位、下不为例”制度,实行轻微违法慎用强制措施” ,持续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助推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有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加强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梳理及工作落实,我局于2019年3月启动对涉企轻微违法事项梳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比对梳理机构改革后本单位权力清单,结合《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水政〔2018〕10号)等文件规定,形成《温州市水利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水事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适用于涉及水资源管理、水工程管理及水文管理等活动中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理,共涉及8项违法事项。
《文件》所指的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仅限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并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在此情形以上的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做好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实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三、《文件》的执行时间
《文件》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生效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事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