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0/2021-00014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水政发〔2021〕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18-2021-0001 |
各县(市、区、功能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
为强化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我局制定了《温州市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水利监督规定(试行)》
温州市水利局
2021年1月21日
温州市水利监督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市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水利厅《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监督是指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监督。
前款所称“本级”包括市水利局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第三条水利监督坚持统筹领导、分工协作,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利局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监督工作。
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水利局成立市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水利监督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市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水利局各业务处室(中心)负责本业务领域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指导、统筹、协调水利监督工作;
(二)组织监督类规章制度的制定、宣传和贯彻落实;
(三)审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四)审定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责任追究方式;
(六)其它监督职责。
第七条督查办职责:
(一)组织制定综合监督规定;
(二)组织编制、统筹市水利局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三)审核各处室(中心)监督检查方案;
(四)组织开展涉及多个业务领域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反馈给相应的业务处室(中心);
(五)审核各处室(中心)提出的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追究建议;
(六)统计汇总各处室(中心)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七)组织对各处室(中心)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局领导批示、水利部、省水利厅及市水利局督查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开展抽查;
(八)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各业务处室(中心)负责本业务领域的监督工作,具体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业务领域监督标准或细则;
(二)提出本业务领域监督检查年度计划;
(三)编制本业务领域监督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六)配合督查办开展多领域综合监督检查;
(七)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设置机构,确定职能科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工作。
第十条按照市、县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负责统筹开展涉及全市范围的督查检查并对各县“强监管”工作开展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县级负责日常监督和问题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水利监督与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相互协调、分工合作。水利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个人等涉水活动主体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可根据具体情节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或移送水政监察、其他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
第三章 范围与事项
第十二条水利监督范围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水利资金使用,水利政务以及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第十三条水利监督事项主要包括:
(一)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
(四)河流、湖泊水域岸线保护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
(五)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
(六)灌区、农村供水和农村水电管理;
(七)水旱灾害防御;
(八)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水利安全生产管理;
(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
(十一)水利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执行;
(十二)水利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十三)水文站网、取水口等水利基础设施运行和管理;
(十四)水政监察与水行政执法。
(十五)其他水利监督事项。
第四章 程序与方式
第十四条水利监督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按照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核实后,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建议;
(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复查;
(五)实施责任追究。
上述检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执纪执法机关。
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等,及时予以宣传推广;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从机制法制方面加以完善。
第十五条水利监督通过日常检查、稽察、飞检、考核评价等方式开展工作。
日常检查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每年需开展的内容、形式固定的检查。
稽察是指对水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飞检是指针对某个专项问题开展突击检查。
考核评价是针对某个专项或综合性工作开展的年度或者阶段性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等,应制作检查记录,并要求被检查对象在检查记录中签字确认检查结果;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十七条检查实施单位应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并向被检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问题的性质进行分类、定性,下发整改通知。
第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是落实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是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被检查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整改并上报。
被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工作主要以“四不两直”方式实施,注重“互联网+监管”手段的运用,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
“四不两直”是指: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
第五章 权限与纪律
第二十条 水利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一)进入与被检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
(二)调取、查看、记录或拷贝与被检查项目有关的档案、工作记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会计账簿、数码影像记录等;
(三)查验与项目有关的单位资质、个人资格等证件或证明;
(四)留存涉嫌造假的记录、企业资质、个人资格、验收报告等资料;
(五)留存涉嫌重大问题线索的相关档案资料;
(六)协调有关机构或部门参与调查、控制可能发生严重问题的现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水利监督实行回避制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检查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水利监督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并接受社会监督。凡有监督检查人员违反相关工作和廉政纪律、检查问题定性不符合规定、监督检查工作有悖公允原则等情况,被检查单位人员和其他人员可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包括单位责任追究、个人责任追究和行政管理责任追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文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对检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组织检查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检查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改正检查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