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0/2022-00385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水政发〔2022〕5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18-2022-0001 |
各县(市、区)水利局、功能区水利机构: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施工取用水管理,我局制定了《温州市建设项目施工自备取水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水利局
2022年8月8日
温州市建设项目施工自备取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施工取用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和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取水时间不超过一年且总取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许可申请) 建设项目施工申请取水的,可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四条(水量核定) 审批机关以行业用水定额作为主要依据核定许可取水量,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
第五条(取水设施) 取水单位应合理设置沉砂池、蓄水池、雨水管网等取用水和节水设施,做好水资源重复利用。
第六条(取水许可批复) 审批机关在受理取水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批准决定内容应包含取用水和节水设施布设要求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取水许可信息。
批准决定到期后,取水单位如需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第七条(水资源费征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量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安装计量设施确实困难的,可以按核定取水许可量一次性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